當雙方協議離婚無法達成共識,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切斷一段孽緣呢?答案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以下志文律師將一一介紹單方訴請離婚條件,並包括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嗎?以及訴請離婚流程等常見問題。
單方訴請離婚
婚姻無法繼續維持時,除了可以協議離婚之外,民法第1052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條件,配偶一方在符合以下10款訴請離婚要件其中一款,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另一方可以選擇裁判離婚,一併提供訴請離婚成功案例供參考:
10款訴請離婚條件
- 重婚:
結婚後發現對方重複結婚。
但如果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其中一方已經離婚(前婚姻已經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結婚(後婚姻),那麼後婚姻有效,就不符合本款要件。 -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有些當事人會以配偶染性病作為「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證據,但是法院實務見解通常會認為性病感染途徑多端,而不能直接以曾患有性病作為證明本款情事存在的證據註1。 - 對配偶為不堪同居的虐待:
法院會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的嚴重性,並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綜合判斷是否達「不堪同居之虐待」,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註1-1。 - 對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自己的直系親屬對另一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虐待需致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已與他方之直系尊親屬分居,或可以分居,無須「繼續」共同生活,縱使過去曾為虐待,因為已經不用與對方共同生活,就不符合此要件註2。 - 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且在繼續狀態中:
離家多久可訴請離婚?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義務的客觀事實,且主觀上也拒絕同居,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達3年,就准予離婚註3。
但如果是夫妻間吵架,妻子暫時回娘家住,而無拒絕與丈夫同居的意思,就不能說是惡意遺棄。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配偶確實有殺害的意圖,如果只是口頭上表示要殺害他方,則不符合此裁判離婚要件註4。 - 有不治之惡疾:
指所患疾病,於身體機能有礙,不僅妨害婚姻的目的、危害配偶的健康,而為常情所厭惡,且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例如:成為植物人註5。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指經就醫多年仍未治癒,反日趨沉重而達重大不治的程度,且不論精神病是由遺傳,或後天所得,也不論是否曾在結婚前發病。
例如: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無自理能力註6。
如以憂鬱症訴請離婚,法院見解有認為憂鬱症依目前的醫學發展,屬於可以治癒的疾病,不符合本款訴請離婚理由註7。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例如:離境後未再入境註8。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就算配偶一方受有緩刑宣告,仍符合本款訴請離婚的條件註9。
- 要注意訴請離婚有期限!
在訴請離婚原因1.「重婚」、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情況下,配偶如果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就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了(民法第1053條)。
而在訴請離婚理由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的情況下,配偶需要在知悉後1年,或自情事發生後5年內請求,否則也不能請求裁判離婚(民法第1054條)。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則是規定除了上述10項裁判離婚事由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也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也就是任何人在相同情況下,都會認為已難期待家庭圓滿幸福,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法院也會准予離婚。
且只有在可歸責程度較輕的一方,才可以依本項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裁判離婚;如果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那麼,遭家暴可以訴請離婚嗎?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夫妻一方長期遭他方以三字經辱罵、肢體暴力等家暴行為,符合本項裁判離婚重大事由註10。
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最常見的離婚理由就是雙方分居多年,只徒留夫妻之名,婚姻剩下空殼,乍看之下似乎不符合上述離婚條件,但是別忘了還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分居幾年可以訴請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台灣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分居多久可以申請離婚?
法官會視個案具體衡量,所以並沒有一定的答案。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分居2年,與夫妻應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註11,而准予離婚;也有認為分居不到1年,且雙方步入婚姻的期間不長,雙方還在學習如何共同面對危機與考驗,尚未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且無法回復的重大事由程度,駁回離婚之訴註12。
不過法務部因應大法官意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3年5月15日公告民法修正草案,其中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內容修正為:「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註13-1,但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仍有待修法通過才生效,目前僅供參考,已有法院於判決時做為參考依據13-2。
夫妻多久沒性生活可以訴請離婚?
夫妻分房多久可訴請離婚?夫妻間長期無性生活訴請離婚,可以嗎?
沒有性生活的時間長短,並非法院裁判離婚的唯一標準。
有夫妻8年沒有性生活,法院認為這樣不算是不能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註14。但也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夫妻間5年完全沒有性生活,是一方沒有積極正視另一方對於性生活及生兒育女問題之關注,長久下來,雙方內心愈離愈遠,婚姻已難以維持,而准予離婚註15。
訴請離婚流程
那麼該如何訴請離婚呢?訴請離婚多少錢?
裁判離婚程序
- 提起訴訟:
只要夫妻一方有離婚的意思,且另一方符合上述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理由時,就可以寫家事起訴狀遞交給法院,並繳納離婚裁判費,提起離婚訴訟。 - 調解程序:
因為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案件,所以起訴後,法院會先安排在法院的調解室,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事項除了離婚與否之外,也可能會就相關事項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扶養費等進行協商。
如果調解不成立,就會回到審理程序,由法官審理;如果調解成立,會有一份調解筆錄,需要在調解成立後30日內,拿調解筆錄正本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戶籍法第48條)。 - 審理程序:
法院會寄發開庭通知書,當事人需要在通知書所載開庭時間到場開庭,除了言詞上的辯論之外,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說法。 - 法院判決:
如果原告獲得勝訴判決,通常判決主文會寫上「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如果原告敗訴,則是會寫上「原告之訴駁回」。
敗訴的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20日內提起上訴。
想了解更多裁判離婚程序如何進行,
請參考:【看圖秒懂】民事訴訟流程?新手打官司,你必須知道的5件事!
注意事項
- 訴請離婚要準備什麼?
可以證明對方有符合上述民法第1052條情事的證據、書狀,以及裁判費用等。
- 訴請離婚對方不到會怎樣?
如果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到場,原告可以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也就是法官可以只聽到場原告的陳述,不再安排庭期,直接作成判決。
- 法院訴請離婚費用?
第1審離婚訴訟裁判費:3000元。
第2、3審離婚訴訟裁判費:4500元。
離婚訴訟➕酌定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離婚訴訟➕酌定子女親權➕子女扶養費:4000元。
雙方起訴後達成和解、調解的話,先預納費用的原告可以請求法院退還3分之2的裁判費。
- 訴請離婚要多久?
遞出家事起訴狀後,法院大約會在1個月左右寄出調解通知,調解次數將視有無調解成立的可能,增減調解的次數。
訴訟程序則因各地法院案件量多寡、案件複雜程度等,而可能需要約1年,甚至更久的時間。
訴請離婚訴狀怎麼寫?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並遞交給法院:
- 訴訟當事人:原告:主動提起訴訟的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就是要離婚的對象。需要載明原、被告的姓名、雙方的住址(可以收到法院通知的地址),以及連絡電話(方便書記官聯繫)。
- 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的意思是希望法院作成什麼樣的判決,而在離婚訴訟中當然就是希望准予離婚,所以訴之聲明欄就可以寫上:「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併請求法院決定子女的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扶養費等。
最後也要記得加上訴訟費用要由對方負擔。
例如:
「訴之聲明: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三、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0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000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有一期遲誤履行,當期以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簡明扼要的向法官交代雙方是在什麼時候結婚,因為發生了什麼事情,符合上述說明的民法第1052條的哪一項哪一款,而請求判決離婚。
例如:
「兩造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結婚,然自000年00月迄今,皆處於分居狀態,長達00年之久。且分居期間兩造甚少聯繫……(寫上具體情形),爰依民法第2052條第2項(依實際情形寫上適用的條文),請求准予判決離婚。」 - 證物名稱及件數:
訴訟講求證據,因此除了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以外,也需要附上證據給法官看,使法官採信。
例如:主張對方時常毆打自己,可以附上診斷證明書,並在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寫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 - 遞狀法院:
可以選擇向: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訟原因發生居所地法院,其中一個法院遞狀。
司法院網站上也有訴請離婚訴狀範本、訴請離婚訴狀範例的格式可以供參考。
常見問題
訴請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如果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依民法第1005條,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也就是說,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另一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那麼要怎麼算呢?以下舉例說明:
甲婚後財產150萬元、婚後債務50萬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100萬元。
乙婚後財產50萬元、婚後債務0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5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50萬元(100-50=50),平均分配,所以乙可向甲請求25萬元(50/2=25)。
如果甲婚後得到遺產,或是精神慰撫金等無償取得之財產,都要先扣除,不能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有失公平的話,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可以主張應酌減他方分配比例,法院會審酌雙方對婚姻生活的貢獻,例如對子女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調整金額,例如由法定比例2分之1調整為3分之1。
離婚多久才能再婚?
現行民法沒有離婚多久以後才能再結婚的規定,所以離婚以後就可以馬上跟下一個人結婚囉!
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的差別是什麼?
協議離婚是只要夫妻間有共識講好要離婚,並談好條件、簽好離婚協議書後,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了。但是如果談不攏,有一方不願意簽立離婚協議書,仍然想要離婚的話,就只能透過起訴訴請裁判離婚。
與裁判離婚相較,協議離婚程序上較為簡便、迅速,但因為是自己約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就需要特別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充分保障,像是夫妻財產分配怎麼算、離婚後小孩的扶養費如何給,如果對方不依約給付的話,還是有可能需要再提起訴訟。因此建議不論是選擇裁判離婚或是協議離婚,都可以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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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5號判決。
註1-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72號意旨。
註2: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意旨。
註3: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
註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37號判決。
註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04號判決。
註6: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號判決。
註7: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0號判決。
註8: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410號判決。
註9: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6號判決。
註10: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5號判決。
註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74號判決。
註1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號判決。
註13-1:法務部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及公告。
註13-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婚字第25號。
註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46號判決。
註15: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2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