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 實例!秒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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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實例

剩餘財產分配 實例

有一對夫妻準備要離婚,雙方談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妻子想到他曾經買了5百萬元額度的儲蓄險,心生困惑,難道對方也可以向他請求這份儲蓄險的一半金額嗎?但儲蓄險提前解約的話會會虧損到本金,還是對方要等解約後再來要求分配?

問題:丈夫可以請求夫妻間財產一半的金額嗎?

律師觀點:需先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才可以得知先生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註1,離婚時,夫或妻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平均的分給婚後財產比較少的一方,並不是就各個財產分別請求一半。

所以,先生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需要先就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計算,才可以得知先生是否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例如:甲婚後財產150萬元、婚後債務50萬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100萬元。
乙婚後財產50萬元、婚後債務0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5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50萬元(100-50=50),平均分配,所以乙可向甲請求25萬元(50/2=25)。

問題:丈夫可以對儲蓄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律師觀點:婚後繳納的儲蓄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婚後財產

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及保險法第22條、第116條規定,婚後繳納的儲蓄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婚後財產註2

也就是說,離婚時,若丈夫是屬於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丈夫可以就妻子(要保人)儲蓄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何認定?解約的時候再分配嗎?

律師觀點: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以離婚時為準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以離婚時為準,如果是起訴請求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所以丈夫不需要等到解約後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因為依照上開規定,會以離婚時,或起訴請求離婚時的儲蓄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婚後財產價值,就可以算出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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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註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72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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