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侵占罪構成要件、侵占罪刑責1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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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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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新聞》新聞全文連結:吉伊卡哇扭蛋太夯!藏壽司宣告提早結束 1個月活動才11天就喊卡

律師受訪:代吃者取得扭蛋後拒不轉交,恐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構成要件、侵占罪刑責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提醒民眾可能的法律風險:

因找人代吃需先匯款,如果有人假借代吃名義收受款項後避不見面,可能構成詐欺罪。 此外,也可能會有代吃者取得扭蛋後拒不轉交,因而涉嫌侵占罪。 因此建議找人代吃前,必須審慎評估及確認代吃者身分。

延伸深度解說:侵占罪構成要件、侵占罪刑責

大家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明明是自己的東西,結果被別人占著不還?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可能成立「侵占罪」。以下志文律師將一一介紹侵占罪構成要件、刑責,以及可以蒐集哪些證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侵占罪構成要件

刑法上的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的他人所有物。如果一開始是用偷、搶等非法手段拿到別人的東西,那就不是侵占罪,而可能成立竊盜或搶奪罪了。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下列要件,法院就可能會認定成立侵占罪:

  • 客觀行為上:
  1. 持有他人之物
    所謂他人之物,是指有形之動產(包括:電能註1等)、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的權利,例如:股權註2則不算在內。
  2. 有「委託信賴關係」
    侵占罪之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限於有「委託信賴關係」之情況。也就是因為信任,或是有約定,而將東西交給對方

    侵占罪和「背信罪」有什麼不一樣?
    侵占罪和背信罪都是以與被害人之內部信賴關係為前提,因違背該信賴關係而侵害被害人財產之犯罪。那麼該怎麼判斷應論以侵占罪,或背信罪呢?
    侵占罪是取得個別財產,而背信罪則是侵害整體財產的犯罪註3。白話一點來說,侵占就像是「他拿走你的東西,放進自己的口袋」;背信則是「他答應你好好幫你辦事,結果卻故意亂搞,讓你虧錢」。
  3.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行為
  • 主觀意思上:
  1. 原來持有意思轉變為不法所有意思表示
    刑法上的侵占罪,須持有人將其原來的持有意思轉變為不法所有的意思,始能成立,如果只是持有物延不交還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註4
  2. 明知道侵占他人之物是不對的,仍決意為之
    說穿了,其實就是明知故犯!

常見與刑事侵占罪搞混的情況是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的問題,以下志文律師也提供實務見解供參考: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註5,刑法上的侵占罪,是變更持有的意思為不法所有的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是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向人借貸,而不能全數清償,屬於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不合

另外,刑法也就不同的身分、侵占的物品規定不同的條文:

  • 公務公益侵占:因為公務員身分,侵占本於其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不論該物為公有或私有之物)。且對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處罰在第4條、第6條註6
  • 業務侵占罪:因執行業務,侵占他人所有物。業務是指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註7,白話文來講就是指工作。
  • 侵占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後侵占入己。例如:撿到別人遺落的悠遊卡,持該悠遊卡消費註8
    而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註9,例如遭搶奪或強盜。

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要什麼?

如果你覺得你的東西被侵占了,要準備哪些證據?

可以證明自己所有的東西被他人持有、他人擅自處分該物品等證據資料。

  • 證明這東西是自己的: 例如購買發票、合約書、保證書、照片等等。
  • 證明對方「拿了你的東西」: 例如line對話紀錄、委託對方保管的證明等等。
  • 證明對方「不還你,還當成自己的」: 例如對方說「這東西是我的了」的證據、監視器拍到他把東西搬走等等。

侵占罪刑責

  1. 普通侵占: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公益侵占: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3. 業務侵占: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4. 侵占遺失物: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侵占罪追訴期多久?
    普通侵占、公務公益侵占、業務侵占罪的追訴期為20年。
    侵占遺失物罪的追訴期為5年。
  • 侵占罪是公訴罪嗎?
    在一般情形下,上述4種侵占罪的情形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提告後雖然不能撤回告訴,但是如果雙方在偵查階段和解的話,侵占的人較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被害人也能較快獲得賠償。

    如果侵占的人是親人的話,為了維持家庭和諧,法律特別規定需要提出告訴,並指名犯人,才算是合法提出告訴(相對告訴乃論,第338條準用第324條)。

至於詐欺罪定義?
請參考:詐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被告詐欺如何自保?不可不知4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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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也能秒懂的刑事訴訟流程:圖解刑事案件流程及5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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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
註2: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判決。
註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
註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
註5:最高法院41年度台非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註6:第336條第1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
註7:第336條第2項、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刑事判決。
註8:第337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47號判決。
註9: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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