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黑暗榮耀》臉書
黑暗榮耀結局引發熱議,劇情中女主⾓與⺟親的相處、衝突,到強制住院
在影音平台上熱播的韓劇《黑暗榮耀》,劇情講述宋慧喬所飾演的女主角文同珢註1因高中時期遭校園霸凌,挺身反抗,卻遭其班導師壓下整起事件、其母親鄭美熙受金錢利誘下同意文同珢退學,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因而踏上復仇之路、跳起行刑舞的故事。
黑暗榮耀結局,其中一段劇情是:文同珢簽下精神科強制住院的同意書,將其母親鄭美熙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完成對鄭美熙的復仇。志文律師想透過此黑暗榮耀劇情分析,跟你聊聊韓國及我國精神科 強制住院流程及相關規定。
在文同珢母親鄭美熙違反文同珢的意願,簽下退學申請單後,文同珢就和其母親斷絕聯繫。而後,鄭美熙不但沒有對他當年的所做所為感到愧疚,甚至在在多年後找上文同珢的住處、鳩佔鵲巢,並在與文同珢爭執時縱火,卻也因此讓文同珢錄下鄭美熙癲狂的證據,經醫生評估後,將鄭美熙送入精神病院治療。
從韓國強制住院的現行規定,探討黑暗榮耀結局是否符合強制住院規定
依韓國 2017 年 5 月 30 日制定並實施的《心理健康促進和福利法》(韓舊法精神衛生法因侵害人權被宣告違憲後,所制定並實施的新法),將住院治療分為五種類型,包括自願住院、同意住院、緊急住院,以及兩種形式的強制住院,即法定監護人住院(於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和行政住院(於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由市長或區域首長決定)註2。
依韓國《心理健康促進和福利法》第43條註3,法定監護人的住院需要兩位監護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位法定監護人,則為一人)以及精神科醫生的診斷。當患者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在精神病院或長期護理機構住院,並且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時,可進行強制住院程序。
在黑暗榮耀劇情中,因為鄭美熙只有一位法定監護人文同珢,因此只需文同珢的同意,再加上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認定鄭美熙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在精神病院或長期護理機構住院,並且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可進行強制住院程序。
那麼依韓國該法規定,鄭美熙的診斷住院及強制住院期間會是多久呢?
在進行前述強制住院程序前,需經診斷住院程序,期限設定為兩週,以對症狀進行更詳細的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判斷是否有必要強制住院,要延長超過兩週的治療,需要來自不同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批准後由同一機構的兩位精神病醫生的一致意見註2、3。
強制住院的最長期限3個月註2,但是,住院或入院期間可以延長,在初次住院或入院的三個月後延長的話,最多可延長3個月;延長後再次延長住院或入院期間,每次最多可延長6個月註3。
如前面所提到的,因為韓國強制住院的法定要件中,強制住院的對象需屬於:「有精神疾病而有住院必要性,並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即屬符合要件,遠較臺灣強制住院對象所需具備要件寬鬆(在臺灣,需具備「嚴重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可能有傷害行為」要件),且包括臺灣所沒有的行政住院此種類型的強制住院型態,推測可能因此,在韓國,光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間,就有高達 3萬4685 例強制住院病例註2(韓國2017年總人口約為5136 萬人)。而在臺灣,強制住院人數2017年僅有818件註4(臺灣2017年總人口約為2350萬人)。
在臺灣,強制住院的現行規定
強制住院標準、條件
文同珢違反鄭美熙意願,將鄭美熙送進精神病院,我國法律稱之為「強制住院」,並規定強制住院標準在精神衛生法第41條:
「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可能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意願,那麼醫師就應該向「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若經許可,嚴重病人的「保護人」,就應該要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 怎麼樣的精神病患會被認定是嚴重病人(嚴重病人定義)?
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 - 審查會由誰組成?
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 保護人由誰擔任?
考量嚴重病人的利益後,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19條)。 - 強制住院天數?
不能超過60天。但經醫師鑑定有延長的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可以延長之,每次以60天為限。
臺灣現行制度下,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的不同見解之爭
強制住院讓病患在接受治療後,獲得改善病情的機會,並將有傷害危險性的病患,與社會隔離,避免病患因民眾排斥而無法回歸社區。
但是,強制住院同時也是在病患沒有辦法拒絕的情況下,限制了病患的人身自由,而病患只有在被強制住院後,才能向管轄法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後救濟),由法院審查強制住院程序是否合法妥當。
關於強制住院的程序、強制住院標準是否合法,法院實務見解存在爭議:
- 大多數見解認為註5,只要病人符合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規定,屬於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可能有傷害行為,卻不願住院接受治療,那麼審查該病患強制住院治療的許可就沒有違法,從而應駁回病患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的聲請。
- 但也有法院裁定認為註6,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所以強制住院的規定,因為嚴重病人傷害別人,或有可能傷害人,就限制病患人身自由,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允許任何人因實際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而遭到拘留」(第14條第1項),也因此強制住院的規定無效,所以審查會就強制住院的許可於法不合,進而裁定停止強制住院。
- 就上述見解,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投書發表意見註7,認為「強制住院」表面上看是剝奪病人自由選擇的權力,但實際上乃保障病人接受精神醫療之權益。因為精神病人往往因為無病識感、思考和判斷力受損,無法權衡利弊得失,替自己做出有利的決定。而大多病患於病情穩定後都很感謝醫師當初強迫其接受治療,顯示強制住院對於大多病情不穩的病人,其所帶來之益處遠超過對其自由之剝奪。
臺灣新法施行後:專家參審法庭
強制住院是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應由公正、獨立審判的法院為之(即「法官保留原則」),但也因為強制住院涉及法律以外的專門領域,為了兼顧病患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病患就醫的權利,原本法條規定由審查會審查強制住院之許可,
新修正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後,現已修法改為:「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審理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相關事件註8(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111.12.14 修正之精神衛生法新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也就是說,就病患「是否強制住院」的審查,將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及職業法官,共同組成第一審「專家參審法庭」審理,納入跨領域多元、專業意見,兼顧醫療專業與嚴重病人人權保障等需求。
強制住院新舊法比較表(精神衛生法修法懶人包-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
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後新法:精神科 強制住院流程(精神衛生法修法懶人包-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
如果黑暗榮耀劇情發生在臺灣?(新法施行後)
如果文同珢與其母親鄭美熙在臺灣,於新法施行後,文同珢想將鄭美熙送入精神病院,就不能像劇情演的,僅由專科醫生審查強制住院的許可。
而是由精神醫療機構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鄭美熙與其保護人文同珢的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由醫師、病權團體代表及法官共同審理認定,鄭美熙是否須強制住院註9。
但在鄭美熙強制住院後,文同珢並不因而一勞永逸,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的期間,不會超過60天註10,也就是在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的必要時,精神醫療機構需要在強制住院期間屆滿的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請參照上述精神衛生法修法懶人包、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
若病人於延長強制住院期限屆滿,指定專科醫師認為仍有繼續接受住院治療必要,應循修正條文第59條所定程序,重新進行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及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裁定(新法精神衛生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
文同珢有無破解之法呢?
另外一段平行時空的想像:
在黑暗榮耀劇情結局中,就鄭美熙縱火行為釀成房間內物品、裝潢燒毀,並未啟動司法程序,亦即並未透過檢察官偵辦、法院審判,所以鄭美熙只能走強制住院程序。
但是,如果文同珢透過檢察官啟動司法程序,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法院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暫行安置」鄭美熙於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並得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累計不得超過5年。
最終經法院判決縱火罪確定,縱因精神疾病減輕其刑或不罰,法院如果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仍然可以依刑法第87條判處監護處分,令鄭美熙進入醫院或相關治療處所施以「監護」。監護處分的期限最長為5年以下。
期滿後若認定還是有危害公眾之虞,可以延長,第一次延長最多3年,之後每次延長最多1年。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作者王志文律師曾任台中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會委員、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現任台中市政府⼼理健康促進及⾃殺防治委員會委員、精神復健機構申請籌設審查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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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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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黑暗榮耀演員名單:女主角文同珢(宋慧喬飾)、男主角朱如炡(李到晛飾)、朴涎鎮(林智妍飾)等。
註2: “Analysis of involuntary admissions in Korea through the ad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60252720300029。
註3:Article 43 (Hospitalization, etc. by Legal Guardians), “Act On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And The Support For Welfare Services For Mental Patients”,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60252720300029。
註4:Yahoo新聞連結:強制精神病患送醫接連4年人數下降-衛福部50萬預算遭凍結。
註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衛字第15號。
註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衛字第4號。
註7:因先前報導連結已失效,故引用轉載於宇法法律討論區之該文「請問法官大人,你懂精神醫療嗎?」
註8:
修正後精神衛生法第67條:「本法所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事件應於審理終結後,即時評議並宣示之;評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
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
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註9:
修正後精神衛生法第59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第二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
註10:
修正後精神衛生法第63條:「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
前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