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已經不適用「父債子償」這句話了!現行法律規定「限定繼承」,讓你只需要用遺產中的資產來清償債務,而不會動到自己的錢包。
聽起來是不是鬆了一口氣?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制度呢?限定繼承這項制度,特別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避免小朋友還在牙牙學語階段,就得面對父母的鉅額債務。而成年的繼承人只要再完成幾個步驟,就可以扣掉債務,只繼承「餘額」。
接下來,志文律師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限定繼承意思、限定繼承流程和必備文件,讓你輕鬆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意思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原則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也就是俗稱的限定繼承,以下為方便民眾理解亦稱之為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就算沒有另外辦理拋棄繼承,也只以繼承所得的財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負清償責任。
舉例:甲死後留有債務300萬,遺產100萬,那麼甲的繼承人乙不用特別另外辦理什麼程序,就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乙只需要償還100萬,剩下的200萬不用還(債務300萬-遺產100萬=200萬)。
限定繼承缺點
雖然法律規定不用辦理登記就會自動適用限定繼承,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有完全行為能力(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的繼承人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沒有陳報遺產清冊,而被繼承人又留有債務,繼承人雖然也是依債權比例計算應償還金額,但若債權人先後前來追討遺產,最後要償還的錢可能比繼承的錢還多註1。
怎麼會這樣子?
舉例來說:甲死後留有遺產300萬,繼承人乙覺得甲應該沒有欠債,就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幾年過去了,A跑來跟乙說,甲生前欠他100萬元,乙想說可以用甲的遺產還,就先還清了這100萬元。
過了幾年,又有一個B跑來跟乙說,甲生前欠他300萬元,這時乙只要以甲遺產剩下的200萬元還給B就好了嗎?
不!因為乙仍然要依甲欠各個債權人金額的比例計算要還的錢(民法第1162-1條)。
也就是說,因為原本要還A的錢應該是75萬元(300*[100/(100+300)]=75),乙要還B的錢是225萬元(300*[300/(100+300)]=225),但是乙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就無法享有法律對繼承人的保障,剩下遺產不夠支付的25萬元,乙得要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且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乙不能請求A返還乙多清償的錢。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差在哪裡?
限定繼承中,除非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或受輔助宣告),才可以不用提出遺產清冊也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否則,繼承人需要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才能限定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清償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遺產,就可以繼承之。
而拋棄繼承是完全不繼承遺產、債務,也不用提出遺產清冊,所以如果已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可以考慮辦理拋棄繼承,就不用另外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
想了解更多拋棄繼承流程,
請參考:【家事法律】一看就懂!拋棄繼承時效3個月內流程,快速辦理圖解指南
限定繼承流程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
- 誰可以辦理?
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都可以辦理,如果有數人,其中一位辦理就可以了(其他人視為已辦理,民法第1156條)。 - 什麼時候辦理?
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
「知道可以繼承時」是什麼意思呢?舉例來說,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知道甲死亡時,就是「知道可以繼承時」,如果子女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的父母從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也是「知道可以繼承時」。 - 向誰辦理?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聲請,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戶籍地法院。 - 要繳多少錢?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依原定額數加徵2分之1註1-1),聲請費用為1500元。 - 要做什麼?限定繼承要不要登報?
(1)準備好相關資料,及聲請狀後,遞交給被繼承人生前的戶籍地法院。(如何遞狀?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親自遞狀?3個注意事項)
(2)再來就等法院通知,再依法院裁定、指示,辦理公示催告,常見的方式是揭示於法院公告處、登報等註2。
(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依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要清償的金額,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交付遺贈後,向法院陳報償還債務之狀況(可以至嘉義地院官網下載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範例),及提出相關表冊。
要注意的是,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提前清償,否則就要對其他受有損害的債權人負賠償責任註3。 - 最後,由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若法院裁定「准予備查」,則完成限定繼承程序。
限定繼承需要什麼資料?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持死亡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除戶謄本。 - 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遺產清冊:
持除戶證明至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債權、債務金額等,均為遺產清冊之內容。 -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
許多民眾會上網搜尋「繼承系統表產生器」或「繼承系統表如何申請」,但其實也可以至司法院官網下載空白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 - 家事聲請狀:
可以至司法院官網下載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填妥聲請人資料,依實際情形填寫內容,並附上上述資料後,遞交給被繼承人生前的戶籍地法院。
繼承系統表怎麼填?怎麼製作?
繼承系統表三代、繼承順位到孫子都要填嗎?因為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孫子女,如果子女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再來的繼承順位就是孫子女,所以繼承系統表也要填到孫子女繼承人的資料。
繼承系統表中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也還是要填寫該繼承人的資料,只是要附上死亡日期,讓法院知道。
以下提供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僅供參考,請依個人實際情況填寫:
遺產清冊是什麼?
遺產清冊其實就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等。
繼承人要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或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會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 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前面提到沒有依期限陳報遺產清冊的後果,接下來講講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會有哪些好處吧!
繼承人有在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那麼,繼承人就只需要依遺產清冊所載的債權金額,按比例以遺產分別清償給各個債權人,此時,如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沒有在法院所訂的期限內陳報他對被繼承人也有債權,那麼就只能請求以剩餘的遺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
也就是說,假設乙在甲死後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A、B在法院所定的期限內報明對甲有債權,並已依兩人的債權比例分完甲的遺產,C才赫然驚覺甲已死亡,要來要錢的時候,已無剩餘遺產,C也不能要求乙自掏腰包、用自己的錢來償債。
- 不據實陳報遺產清冊會怎樣嗎?
繼承人有(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之情事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繼承人不能享有限定繼承利益註4,也就是繼承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哪些情況可能會被認定不能享有限定繼承利益呢?
例如:明知道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對公司的股票,不能自認為無價值,就不記載在遺產清冊中註5;或優先清償與其中幾位債權人,漠視其他債權人之利益,使其他債權人難以追償註6等。
- 陳報遺產清冊超過三個月怎麼辦?
- 如果是自知悉可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56條規定的3個月期間,應為訓示期間(也就是沒有遵守規定也不會遭受不利益),所以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註7。
- 如果是已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而尚未陳報遺產清冊,那麼法院會定1個月~3個月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萬一來不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就會延長陳報期間註8。
- 如果是自知悉可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56條規定的3個月期間,應為訓示期間(也就是沒有遵守規定也不會遭受不利益),所以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註7。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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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162-1、1162-2條。
註1-1: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徵收額數標準(114年1月1日生效)。
註2: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註3:民法第1158條、民法第1161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
註4:司法院27年院字第1719號解釋。
註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
註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裁定。
註7: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
註8:民法第115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