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一看就懂!拋棄繼承時效3個月內流程,快速辦理圖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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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時效時效

什麼是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權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表示:不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不繼承他的遺產。通常在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時,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可以調閱財產所得清單,銀行公會回函,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等確認),省去限定繼承需要再開具遺產清冊的程序。

拋棄繼承流程(拋棄繼承去哪裡辦?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

  1. 知悉可以繼承時起註1(例如:死亡後、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3個月內決定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二者擇一。
  2. 通知下順位繼承人自己要拋棄繼承註2
    繼承順序註3:原則上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等資料。
  4. 拋棄繼承多久會下來(拋棄繼承審核時間)?法院進行書面審查,依當事人個別情況之不同,可能需要1至6個月的時間不等。若一開始就提出完整的書面資料,則最短1個月法院就可以完成書面審查;但若資料不完備,法院可能會通知要補資料,一來一往中就可能需要6個月的時間才會結案。
  5. 法院確認審核資料符合法律規定後,會寄發一個通知函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給拋棄繼承人,完成拋棄繼承程序,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繼承效力。

抛棄繼承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參考司法院網站範例,並在聲請書最後(具狀人姓名旁邊)蓋上印鑑章,如下圖所示位置。
    拋棄繼承流程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可以選擇現場申辦或網路申辦
    • 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需要再另外申請死亡證明書給法院。
  • 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戶籍謄本:到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
    • 印鑑章、印鑑證明:選一個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聲請核發印鑑證明。
    • 如果繼承人7歲以下,應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簽名蓋章及印鑑證明;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有本人、法定代理人的印鑑證明。
  • 拋棄通知書收據: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收據,證明已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的下一順位繼承人。(要怎麼寫存證信函?請參考:【圖解秒懂】如何寫存證信函,關鍵在這裡!律師圖解4重點,附上範例,讓您秒懂!
  • 繼承系統表: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例如:子女)、姓名、稱謂(例如:長子)、繼承情形(例如:拋棄、繼承、死亡)。如繼承人已死亡,需要註明死亡日期。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範例,或是各地地政處網站。
    拋棄繼承時效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名冊:記載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以及可以收到法院通知的地址。司法院網站也有繼承人名冊範例可供參考,如下圖。
    拋棄繼承時效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
  • 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拋棄繼承一起辦理

全體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一樣要提出前面提到的文件,但是因為全部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不會有下順位繼承人的問題,也就不需要通知、提出收據給法院;費用的部分,因為法院是以件數收費,所以如果數個聲請人提出同一份聲請書,法院還是只會收1000元。

另外要注意的是,雖然全體繼承人可以一起拋棄繼承,但是各順位的繼承人需要分開辦理。舉例:被繼承人過世時,尚有子女2人、父母2人,子女2人可以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後,父母2人一起辦理。也就是說,因為子女是先順位繼承人,所以和父母不能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權。

拋棄繼承時效(拋棄繼承期限多久?)

繼承人需要在「知悉」可以繼承時的三個月內拋棄繼承。所以可能人在國外,幾個月後才收到死訊;或是過了幾個月後才收到法院通知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

依照繼承順序,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在拋棄繼承的情況中,子女若拋棄繼承,需要通知下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父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起算3個月期間,這時才開始起算拋棄繼承權時效,如果選擇拋棄繼承,再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以此類推。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何查詢如何知道有沒有拋棄繼承?

可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線上查詢(如下圖),並填寫資料,就可以查詢到法院公告。

拋棄繼承查詢
  1. 法院別:輸入被繼承人所在地的法院。
  2. 類別:選擇「01繼承事件」。
  3. 姓名:輸入「被繼承人姓名」。
  4. 身分證字號:輸入「被繼承人身分證字號」。
  5. 公告日期:可填可不填。

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拋棄繼承時效已過?過期?)

拋棄繼承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但如果超過拋棄繼承時間,也就是距離知悉可以繼承時已經超過三個月仍沒有辦拋棄繼承,可以選擇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這是因為民法第1156條規定3個月期間,但沒有規定違反這段期間的法律效力,所以繼承人就算超過這段時間還是可以再提出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但還是要盡快辦理,避免有債權人先要求清償,那可能就沒辦法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了。

最後要提醒的是,拋棄繼承是在文件一交給法院的當下就生效,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情形,否則是不能反悔的。就算因為被詐欺或脅迫才拋棄繼承,也需要另外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舉證證明自己是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才可能有轉圜的餘地。所以拋棄繼承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行為,需要謹慎考慮,建議可以諮詢律師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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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法第 1174 條第1、2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註2:
民法第 1174 條第3項:「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註3: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也就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則將由被繼承人的孫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則由父母繼承…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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