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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債子女如何自保?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律師主張一關鍵
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這個案例涉及一名原告債務人和一個被告債權人之間的爭端。原告聲稱其父親已於多年前去世,而當時原告只有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被告卻主張其擁有這筆債權的債權憑證,用來作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父母欠債子女如何自保?在此情況下,原告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並達成勝訴判決。
志文律師通過對相關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主張本案應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註1第2項,即原告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告負清償責任,不需拿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在法庭辯論中,志文律師通過深入的法律解讀和專業論述,成功維護了原告的權益,並最終獲得了勝訴判決。
本案例證明了志文律師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專業技能的表現,以及在幫助客戶維護權益方面的成功經驗。如果您也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點擊下方按鈕聯繫志文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以幫助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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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