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人頭帳戶被盜用 近98%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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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被盜用成冤案,近98%被判有罪、人頭帳戶初犯

當我們用Google搜尋「人頭帳戶」時,在【其他人也搜尋了以下項目】欄位會看到「人頭帳戶被盜用成冤案近98%被判有罪」,真的假的?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怎樣會變人頭帳戶?遭詐騙才成為人頭帳戶的,也會被關嗎?

雖然近年來民眾對於交出帳戶的警覺提高,但詐騙集團的手法也推陳出新,常藉由求職、借貸等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造成許多一時思慮不周的民眾,誤將帳戶提供給不認識的人,而誤觸法網,因此志文律師以下將就人頭帳戶的刑責、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等一一介紹。還是要提醒民眾,不要輕易相信他人而將自己的金融帳戶交付給別人喔!

人頭帳戶被盜用成冤案 近98%被判有罪?什麼是人頭帳戶?

依據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4年共同召開的記者會,特別指出「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案,定罪率98%」註1
「人頭帳戶」意思是指被詐騙集團以收購、承租或欺騙等手段取得的銀行帳戶
詐騙集團會誘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到人頭帳戶,以人頭帳戶隱藏金流的來源和去向,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而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就有可能因為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的行為,是幫助詐欺集團騙錢、洗錢,而涉犯詐欺罪、洗錢罪之幫助犯。

人頭帳戶需要什麼個資?人頭帳戶需要密碼嗎?

要怎麼知道自己是否被詐騙集團騙取帳戶呢?提供那些個資就會被當成人頭帳戶?以下提供幾種常見類型供參考,避免民眾誤觸法網。

  1. 因需款孔急,得知將金融帳戶出租後可以獲得一筆錢財等理由,於是將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出租給不認識的人使用,再依指示將提款密碼告訴對方。
  2. 網路上刊登徵人廣告,稱可以打字、家庭代工等工作賺取報酬,詐欺集團再佯稱為了要匯薪水等理由,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以宅急便等方式寄出。
  3. 因為無法向一般銀行貸款,找上不用提供擔保、資力證明的民間貸款,卻遇到詐欺集團,佯稱需要美化帳戶,也就是讓銀行帳戶有錢進出的紀錄,製造金流,而需要民眾的銀行帳號、提款卡跟密碼

也就是說,只要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不認識的人,就極有可能被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要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提供存摺封面照片,沒有密碼,詐欺集團也有可能以匯錯等理由,誘使民眾將帳戶內的不明資金,再匯款到其他人頭帳戶,成為詐欺集團隱匿犯罪所得的管道。

有人頭帳戶罪嗎?人頭戶刑責是什麼?

有人頭帳戶罪嗎?將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詐欺集團會觸犯什麼罪?

因為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並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提醒民眾勿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

因此法院實務見解大多會認為,具有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的人,通常可以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認識的人使用,容易成為詐欺集團犯罪之工具,在這樣的前提下,民眾仍然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就算被不法利用也沒關係的想法,就具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大大提高成立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機率。

  • 人頭戶詐騙刑責: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倘若法院認定民眾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犯行,那麼,民眾提供人頭帳務的行為,就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
刑責部分,會視違法情節輕重,提供人頭帳戶者有機會判處較正犯(實際、直接犯罪的人)輕之刑責

  • 人頭帳戶洗錢刑責: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民眾提供金融帳戶,可以想見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就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註2

人頭帳戶判刑的刑度方面,因為是幫助犯,法院可視情節輕重判處較正犯輕微之刑。
如果在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均自白,坦承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還可以再減輕刑責

  •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

112年6月16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將無正當理由(正當理由例如: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提供帳戶給別人的行為,定義為不法行為。

也就是說,新法施行後,只要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處分,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

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

在證據不足以讓法院形成無合理懷疑被告有罪之心證的情況下,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檢察官就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因此,建議先向具有經驗的律師諮詢,與律師討論案件是否有爭取不起訴的可能。如果獲得不起訴處分,後續就不會有人頭戶詐騙、洗錢等刑責問題。

人頭帳戶和解可以不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普通詐欺罪的案件,檢察官可以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例如: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後之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也就是說,如果與被害人和解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但和解、賠償後並不代表一定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最終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因此建議先和律師討論之後再決定,不建議私下貿然與被害人和解。

更多不起訴處分案例,
請參考:【成功案例】受任詐欺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

  • 人頭帳戶初犯獲緩刑宣告且未被撤銷,就不會被關:

倘若法院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也就是初犯),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那麼法院就可以訂2年~5年的緩刑期間(刑法第74條)。

被告只要在這段時間沒有再犯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例如:未依約履行下述緩刑條件),被告此次所犯的罪就不會被處罰,也就是不會被關

  • 而法院可以叫被告做下列事情,作為緩刑的條件:
  1. 向被害人道歉
  2. 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常見問題

人頭帳戶多久開庭?

檢察官起訴後,通常約2~4週會收到開庭通知書,上面會記載開庭日期、開庭時間。 大約會是收到開庭通知書後,1個月左右開庭。 以上時間為一般情形,僅供參考,個別案件情形仍有差異,最終以法院通知書為準。

想了解更多去開庭要準備什麼?傳票不見怎麼辦?
請參考:突然收到傳票/開庭通知書?傳票查詢5步驟,秒懂是否上法院

人頭帳戶認罪協商是什麼意思?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詐欺案件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那麼,如果被告認罪,檢察官可以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遞交認罪協商聲請狀)經法院同意後,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

  1. 被告願意接受的刑責範圍,或是否願意接受緩刑宣告。
  2.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4.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而進行協商程序的好處是,可以節省往返法院的時間與金錢,法院也會依照被告與檢察官協商的刑度判決,而有機會獲得較輕的量刑。但也因為被告必須先認罪,才開啟認罪協商的程序,所以被告可能會留下前科紀錄,建議可以和律師討論之後再決定是否要認罪協商。

人頭帳戶不認罪可以嗎?

法院實務見解有認為,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那麼,金融帳戶持有人也有可能因為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而不成立幫助詐欺罪註3

換句話說,如果自己是受騙,才交付金融帳戶,並未預先想到他人可能將自己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那麼,就算不認罪,也未必會獲得不利益的判決。

但如果罪證確鑿,被告仍不認罪,法院有可能會認為犯後態度不佳,而無法依刑法第57條判處較輕的刑度。

人頭帳戶無罪判決案例

提供人頭帳戶被起訴之後,有人頭帳戶判無罪的案例嗎?以下提供幾個無罪案例供參考:

  1. 掛失帳戶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在被害者受騙而匯款之前,就已成功掛失帳戶,是有效阻斷詐騙集團實現犯罪利益,那麼就不能認為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為無罪判決註4
  2. 保存對話紀錄
    保存與詐欺集團間完整的對話紀錄,較能證明自己並非與詐騙集團有所接觸,或認識本案詐騙集團之詐欺行為,欠缺幫助詐欺的犯意,有法院實務見解因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為無罪判決註5

但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施行以後,就算無主觀犯意,只要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還是有可能成立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因此提醒民眾要小心保管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不要輕易相信他人,如不慎遺失也要盡快掛失帳戶!

提供人頭帳戶可以易科罰金嗎?

  • 幫助詐欺罪部分:

幫助詐欺罪的法定刑期範圍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官在這個刑度內判處被告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就也有可能同時宣判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例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那麼就可以將原本應入監服刑的天數換算成相應金額繳給國庫,但最終是否可以易科罰金的決定權還是在於檢察官。

  • 幫助洗錢罪部分:

因為涉犯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也無法易科罰金,但可能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每從事6小時的勞動可折抵1日的刑期(刑法第41條),那麼也不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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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https://bit.ly/3QR4Vne)。
註2: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註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
註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判決。
註5: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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