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費用有哪些?起訴先繳裁判費?律師費誰付?3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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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費用、行政訴訟裁判費

志文律師常常收到當事人的詢問:「提起行政訴訟要先繳費?訴訟費用由誰負擔?」、「交通違規裁判費,和通常程序的裁判費用一樣嗎?」、「行政訴訟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也要自己付律師費?」

行政訴訟中需要先繳裁判費給法院,如果沒有預納,法院會先發公文請原告於期限內補繳,如果原告還是沒有在期限內補繳,案件就有可能被駁回。
因此,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先查詢案件類別應繳的裁判費是多少,避免案件被駁回,以致未能在收受訴願決定書後的2個月內;或在收受交通違規裁決書後3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訴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以及由誰負擔,以下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行政訴訟 起訴先繳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施行70年餘時,因社會及經濟情勢已與制定初期不同,人民權利意識日增,經濟發達,生活水準提高,已經不會因為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而影響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意願及顧慮。且從法理及實務運作結果可以知道,如果行政訴訟沒有徵收裁判費,將使得濫訴者眾多,進而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的機會。所以法律明定行政訴訟裁判費的各項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註1

行政訴訟費用 由誰負擔?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同,一開始由原告或聲請的一方先支付訴訟費用註1-1,至法官判決後,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註2

但如果有發生情況判決註3的情形,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白話來說,情況判決是行政機關違法,但因為公益或諸多其他考量,法院不得不判決您敗訴,那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行政訴訟費用 有哪些?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通譯及鑑定人之差旅費及鑑定所需費用等:

1.行政訴訟裁判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計算,不同於民事案件是以爭執的金額來決定裁判費,而是依照不同的訴訟程序及案件類型決定裁判費。

例如:

  • 行政訴訟裁判費用:依照通常訴訟程序起訴註4則徵收裁判費4000元。
  • 行政訴訟上訴費用:依通常訴訟程序上訴註5則徵收裁判費6000元。
  • 交通違規行政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註6,則徵收300元。

更多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請參考下圖:

行政訴訟費用、行政訴訟裁判費

2.證人、通譯、鑑定人差旅費註7

  • 證人、通譯、鑑定人出庭日費每件為500元
  • 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需要鑑定人的情形,證人、通譯、鑑定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用,或鑑定人請求的報酬,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繳納。
  • 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時,認為有訊問證人、需用通譯及鑑定的必要,也可以斟酌情形,命當事人其中一方單獨繳納兩造平均繳納

3.鑑定所需費用註8

鑑定費用因為鑑定項目不同,需視鑑定機關或鑑定人所提出之鑑定費用而定。

  • 行政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等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果需要鑑定費用,而鑑定人等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的收費標準,行政法院可以命當事人直接繳納鑑定費用
  • 如果沒有收費標準,鑑定人等需要在鑑定前填具「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或提出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法院核准後命當事人繳納,當事人繳費後並請保留收據,作為繳費的證明

行政訴訟律師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嗎?

律師費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嗎?

如果屬於強制律師代理案件的話,是的!
因為新施行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此次也一併修正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律師費的條文,如:行政訴訟法第98-8條第2項規定,但凡是行政訴訟律師強制代理案件,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換句話說,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可以要求對方負擔行政訴訟律師費
但酬金的數額,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當事人的聲請,或依照法官職權,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的繁簡程度、當事人人數、訴訟的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來酌定數額(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第5條)。

而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並非毫無限制。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第6條規定,法院酌定的酬金數額最高不能超過50萬,也不能超過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的酬金金額,並依件數計算酬金數額,而非當事人委任律師的人數計算。

那麼,哪些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請參考: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5種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延伸閱讀:
行政訴訟意思?看圖秒懂行政訴訟流程,6重點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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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行政法律訴訟不再有免費資源?》
註1-1:
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註2: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本文:「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註3: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註4: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註5:
行政訴訟法第98-2條第1項:「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註6:
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第1項第1款:「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註7: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9條。
註8: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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