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5種案件強制律師代理(2023年8月15日施行)

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行政訴訟新制度將擴大適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類型,並於112年8月15日正式上路。
強制律師代理的意思就是,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果沒有資力委任律師,可以依據訴訟救助的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那麼,哪些行政訴訟案件依法一定要委任律師呢?

哪種類型的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

依照即將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註1,以下5種行政訴訟案件,採強制律師代理:

  1. 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立法理由指出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事件(也就是: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大多較為複雜,由律師代理較能順利進行程序。
  2.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 通常訴訟程序:是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的公法上爭議(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
    • 這類事件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認定事實(只能依照地方行政法院認定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所以非律師難以適當地在上訴理由中,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的情形,於是規定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3.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 包括: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大法庭裁判程序(包括聲請以裁定提案給大法庭裁判及言詞辯論)、保全程序或其他事件。
      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承擔統一裁判見解、消除裁判歧異的使命,具有維護法秩序的重要性,所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適用律師強制代理。
    • 不包括: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所為的事件(例如:依職權核定訴訟代理人費用),及第263條之4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到最高行政法院的事件。
  4.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 再審:是對於確定判決或裁定聲明不服的程序,必須具體指出原本的裁判有何再審事由。
  5.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 重新審理:是指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在不可避免的情形下未參加訴訟,導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陳述及證據,而對確定判決聲請的程序。
    • 再審和重新審理程序都是屬於裁判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高度法律專業性,為了避免任意提起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訴,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等,於是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也就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再審事件、聲請重新審理,及重新審理的再審事件,強制由律師代理為之。

針對上述5種案件,新制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並於第2項後段:「前項第一款之事件範圍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具體的事件範圍。

註1: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新制—專業法庭提高裁判品質、六項配套措施照顧人民權益
行政訴訟法民國111年5月31日修正理由

王志文律師曾任市府法律顧問,並先後協助 7 個以上行政機關處理訴訟案件或擔任專家委員。承辦諸多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案件類型多元:森林法、水利法;建築法規、拆遷補償法規;市地重劃法規;醫療法規;勞動法規;性平案件;教師升等案件、教師申訴評議案件等。詳見王志文律師 行政訴訟專業領域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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