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既是債權人手中的利器,也可能是債務人背負的沉重枷鎖。許多人在急用錢時隨手一簽,卻沒意識到背後潛藏的法律責任;而有些債權人,苦於不知如何有效利用本票來保障自身權益,不禁仰天長歎地問:「本票真的有法律效用嗎?」。
志文律師本篇文章將用最清晰的圖解與實務案例為你解密:「本票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簽了本票不還錢,債務人將面臨什麼後果?」等,手把手帶你一次搞懂本票裁定流程與所有關鍵環節,讓你趨吉避凶,保障自身權益!
本票效力: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
本票是什麼?簽本票有用嗎?
依照票據法第3條,本票是由發票人(也就是簽發本票的人,通常是借錢的一方),簽發給受款人(通常是收錢的一方),承諾在未來特定時間,無條件支付一筆固定金額的書面票據。
那麼,既然法律規定如此明確,為何會有人說:「借別人錢不要寫借據或本票」,但也有人說:「當有人欠錢不還怎麼辦?別擔心有本票!」?
答案很簡單:本票被稱為「能快速實現債權的利器」,對發票人而言,簽本票意思是對本票上所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承諾」與面臨「立即執行風險」。
也就是說,持有本票的人(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例如存款、薪資、房屋、車輛等),無須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確認債權。相對的,如果只有簽借據,或甚至沒有簽借據,就需要透過動輒數月、數年的訴訟程序,先確認真的有借錢、有交付這筆錢等,並待判決確定後,才能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如何作廢?
- 本票如何作廢?很多人擔心錢還了本票未還、地下錢莊不 還本票、萬一被強迫簽本票怎麼辦?
依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下也有就之處理方式,整理成表格如下,帶您了解還錢後,本票要拿回來嗎?
情境 | 作廢方式 |
已還清本票所載金額 | 1.可以要求執票人返還本票,並將本票撕毀,避免之後遺失。 2.如果對方遲遲不願返還本票,建議保留可以證明已還款的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或是可以要求對方開立清償證明書,證明已還款,並表示原本交付之的本票作廢。 |
本票遭竊 | 1.持票人盡速到付款行庫(即銀行、郵局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2.聲請「公示催告」,收到裁定後,向承辦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報。 3.待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本票無效。 |
被詐欺、脅迫簽發本票 | 1.簽發本票後1年內: 提供足以使法院相信為被詐欺,或脅迫之證據,請求法院撤銷本票(民法第93條)。 2.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足以使法院相信為被詐欺,或脅迫之證據,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被偽造簽名、盜蓋印章簽發本票 | 因為票據是被偽造的,實際上並不存在這個本票債權,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 |
- 至於被騙簽本票怎麼辦?被騙簽本票,可以報警嗎?當發現被騙了,刑事方面,可以報警或遞告訴狀給地檢署,提告詐欺罪,並建議盡速蒐集相關對話紀錄,或可以證明受騙的間接證據,例如簽本票之後人就消失不見等,以利後續向檢察官、法官證明自己受騙。
本票怎麼寫?
商業本票怎麼寫?本票寫法其實沒有統一、固定的格式,但是,法條有規定應記載事項。換句話說,就算是一張衛生紙,只要記載、符合下列事項,就是有效的本票。
- 標註為「本票」字樣。
- 填寫「金額」。
本票金額通常建議以國字大寫數字填寫(例如: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也可以只記載阿拉伯數字。然而,阿拉伯數字較易被竄改或增添筆畫。
又依據票據法第7條規定,若國字數字與阿拉伯數字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以國字數字的金額為準。
因此,為確保票據嚴謹並避免爭議,建議同時寫上國字大寫數字與阿拉伯數字,並務必確認兩者一致。 - 指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
未記載,則「任何持有本票的人」都可以要求付款。 - 須為「無條件擔任支付」。
本票不一定要寫上「無條件擔任支付」等字才是有效的,重點是不能附有任何付款條件註1。
也就是說,如果標註條件,例如:「本票作為…之擔保用」等,本票就會無效。 - 記載「發票地」。
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這會影響到之後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 記載簽發本票的時間「年、月、日」。
- 記載「付款地」。
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記載「到期日」。
發票人指定付款日期;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執票人隨時都可以要求付款。 - 最後但也最重要的是:簽發票據的人「簽名」。
應記載事項之外,還有得記載事項,就是提醒你可以寫,但不寫也不會影響本票效力的事項:
-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受款人就不能再背書轉讓給其他人,如此可以避免哪天突然有不認識的人冒出來跟自己要錢。
- 記載「約定利息」、「起算日」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如果沒有寫的話,依票據法第28條,自發票日起算年利率6%之利息。但也不能約定太高的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超過年利率16%的部分無效。
本票怎麼簽注意事項
- 本票只有簽名,沒有蓋章可以嗎?
依票據法第6條、民法第3條,可以蓋章代替簽名,且蓋印章具有與親筆簽名相同的效力,也就是可以選擇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本票就有效力。
當然也可以同時蓋章加上簽名,更顯得正式。本票蓋手印 效力?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指印需要另外有兩個人簽名認證,才可以代替簽名。
但是!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上述民法以指印代替簽名的規定,於票據行為不適用註2。
也就是說,沒有本人簽名、蓋章,只有本人蓋手印的話,本票是沒有效力的。
- 本票非本人簽名,本人還要負責嗎?
民事方面:
他人擅自偽造簽名及盜蓋印章,而不是本人簽名、蓋章,那麼本人不需要依本票所載金額付款。
但是否有表見代理(例如:長期將印章交由他人代為簽發本票等)的情況,而須負民法第169條的授權人責任,則需要個案認定。
刑事方面:
偽造本票簽名刑責盜用別人的印章,或偽造簽名簽發本票,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可處3年~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本票 日期 沒寫?
本票沒有寫「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持有本票的人可以隨時要求付款。
如果沒寫到期日,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話,本票金額須在500元以上,才是有效的本票。
- 本票背書怎麼寫?
背書就是「背書人」在本票的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並可載明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被背書人」的姓名。
若未記載被背書人姓名,則本票視為「空白背書」,任何拿到本票的人,都可依本票主張權利。
背書可以記載為:「委任取款」目的之背書,委由他人代為取款;但其他特定條件例如:「設質背書」等,依票據法第36條,視為無記載,也就是所附的條件無效,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
- 本票可以塗改嗎?
金額部分:絕對不可以塗改!塗改金額的話,本票就無效了,所以建議金額寫錯時,直接重寫一份。
其他部分(例如:發票日期、發票第等):在交付本票前,可以由原本簽發本票的人塗改,並應在改寫的地方簽名。
- 本票身分證字號錯誤,怎麼辦?
應記載事項中並未規定一定要填寫身分證字號。
但是身份證字號是作為確認發票人的個人資料,所以還是要確認對方的身分字號,之後本票裁定的聲請狀再記載正確的身分證字號就可以了。
本票哪裡買?
本票可以在一般文具行或書局買的到,甚至是任何一張空白的紙,寫上上述應記載事項後就可以做為本票使用。
本票裁定流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流程
- 向管轄法院遞本票裁定聲請狀,並提出本票原本。
提出影印的本票給法院的話,法院可能會再通知補正本票的原本。
本票上有記載付款地,則依付款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未記載,則依發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 聲請人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法院可能會裁定聲請人需要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拿本票裁定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給法院,法院要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倘若債務人是法人(例如:公司、商號等),則是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
債務人收受本票裁定後10日內未抗告,或未於20日內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那麼,法院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這份確定證明書就是「執行名義」,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人以本票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填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再遞狀給債務人財產(例如:薪水、房子等)所在地之法院。
如果債務人此時才發現不對勁,也還來的及趕快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提供擔保後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 程序終結
(1)債務人未另外提起訴訟,或是有另提訴訟但遭駁回,那麼強制執行程序就會繼續進行,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如果債務人沒錢,就會拿到一張「債權憑證」,每3年就要記得換發一次,直到討回欠款,避免時效消滅。
(2)債務人另提的訴訟,法院認為務人的主張理由有道理的話(例如,法院認定該本票確實是在詐欺或脅迫下簽發,或債務已經清償等),那麼強制執行程序撤銷,一切又變得像沒發生過。
本票裁定聲請狀
書狀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官網的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再依實際狀況修改內容。
至於,如何遞狀?
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親自遞狀?3個注意事項
本票期限:簽本票討債沒效了?
本票能快速討債,但可不是無限期有效!依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本票的消滅時效為3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你就可能失去透過本票追討債務的權利。那麼,這3年的消滅時效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取決於本票是否載有「到期日」:
- 有記載到期日: 消滅時效從本票到期日當天開始起算3年。
- 未記載到期日: 這種情況下,本票會被視為「見票即付」,因此消滅時效將從本票的發票日(即簽發本票的日期)開始起算3年。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務必留意你手中本票的到期日或發票日,以免錯過追討債務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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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58號判決。
註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