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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開庭或遞狀前,想要透過法院卷宗資料先了解案情以事先準備,但是不知如何著手。或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請法院向機關調取資料後,可能會在幾天後收到法院的通知,通知上寫著「資料已回,請於庭期前聲請來院閱卷,並以書面表示意見。」。這時候你可能會感到困惑,不知道什麼是閱卷,以及如何聲請閱卷、聲請閱卷流程為何。本文將為您詳細解答上述這些問題。
為什麼要閱卷?
- 閱卷就是「閱覽卷宗」,而卷宗是指訴訟進行中所有的資料,包括開庭筆錄、雙方的書狀,和法院向機關調取的書面資料等等,依時間先後順序整理成冊。
以下是幾種常見需要閱卷的情況:
- 開庭筆錄:
每次開庭時,書記官所紀錄法官、雙方當事人及證人的敘述。
所以開完庭後,可以閱覽卷證資料並將開庭紀錄影印或拍照留存,這樣可以避免忘記自己之前怎麼回答法官的問題,或是針對對方開庭時的敘述,引用在書狀中表示意見。 - 法院調取的書面資料:
為了釐清事實,當事人請法院發函詢問機關,或聲請調取資料、進行鑑定,機關單位的回覆和書面資料都會被收錄在卷宗中。
那麼當事人想知道機關的函覆,或書面資料的內容,就需要聲請閱卷。 - 對方的書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第265條第1項,給法院的書狀都需要再準備給對造的繕本(什麼是繕本?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親自向法院遞狀?3個注意事項》說明)
但是有時候還是會漏寄,這時候閱卷就可以確認是否有對方未曾提供給自己的書狀。
- 開庭筆錄:
- 所以除了法院通知外,一般在訴訟進行一段時間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看看有沒有對方提出於法院,但沒有寄給自己的書狀;或是看開庭筆錄,確定之前自己說過什麼,或對方是怎麼回答的,有沒有前後敘述矛盾的情形,可以在書狀中提出。
誰可以聲請?
因為大部分人可能比較常面對的是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下就這2種程序類型說明:
- 民事程序:
- 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與被告。
因為民事訴訟在第一、二審不採律師強制代理,部分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所以即便不是律師的社會大眾,還是可以就自己的案件聲請。 -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是指律師。
如果不是律師想當訴訟代理人,須具有特定身分資格,並經法官許可才能當訴訟代理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2 條)。 - 參加人、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
參加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就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以「參加人」的身分參與訴訟的人。
第三人是原告和被告以外,經法院裁定許可的其他人。
- 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與被告。
- 刑事程序:
- 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階段原則上不能知道卷證的內容,但是在下列情形可以聲請:
- 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被告不能自己檢閱卷宗。
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受被告委任辯護人,像是: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或法律扶助律師。
但如果被告沒有委任律師當辯護人,法院還是要以適當的方式讓被告知道卷證的內容,例如: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 - 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委任的律師。
告訴人要聲請交付審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受告訴人委任的律師可以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被告不能自己檢閱卷宗。
- 審判階段:民眾可能是被告、告訴人、自訴人,或其他身分,那麼哪些身分可以閱覽卷證資料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1條)
- 被告及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 自訴人的代理人(限律師)。
- 告訴人的代理人(限律師)。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 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 上訴或抗告二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一審委任及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 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 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 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階段原則上不能知道卷證的內容,但是在下列情形可以聲請:
聲請閱卷流程、閱卷聲請書範例
- 先打電話向書記官預約時間:
因為平常卷宗資料是放在書記官那邊保管,或是法官正在看卷宗,所以需要先和書記官預約時間,確認卷宗可以閱覽,讓書記官可以提前將卷宗放到閱卷室,就可以填聲請書。 - 填寫閱卷聲請書:
- 到各法院官網下載閱卷聲請書(例如:臺中地方法院官網-閱卷聲請書WORD檔下載),填寫基本資料:例如聲請人姓名、電話、聲請時間、預定閱卷時間、股別、案號、案由等。
- 填寫事項:
- 「聲請人」:與實際去閱卷的人須為同一個。
- 連絡電話:填上連絡電話,若之後書記官有事要問才找的到人。
- 聲請時間:傳真或寄電子信箱的時間。
- 預定閱卷時間:填上一開始打電話向書記官預約的時間,並依預約時間到閱卷室影印、拍照或掃描。
- 股別、案號、案由:通常在開庭通知書上可以找到,照著填寫即可。
- 閱卷名稱:通常都會勾「全卷」。
- 下次開庭日期:一樣依開庭通知書照實填寫即可。
- 遞出委任狀日期、遞出上訴狀日期: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案件已提起上訴,依實際情況填寫。
- 到各法院官網下載閱卷聲請書(例如:臺中地方法院官網-閱卷聲請書WORD檔下載),填寫基本資料:例如聲請人姓名、電話、聲請時間、預定閱卷時間、股別、案號、案由等。
注意事項
- 閱卷時間:
原則上,上午閱卷從上午9點至12點;下午閱卷從下午1點半至5點(各法院時間可能不同,建議先行電話詢問)。 - 維持卷宗原樣:
閱覽卷證的時候要記得維持原本的樣子,不可以把已經裝訂好的卷宗拆開、不能塗改或做記號、不能帶出閱卷室,當然也不能破壞卷宗。 - 詢問書記官是否收到閱卷聲請書:
在傳真或寄email給書記官聲請書後,可以打電話確認書記官是否有收到,如上圖藍色框框標示處有確認的電話號碼。
聲請閱卷費用
基本上,法院不會收取聲請閱卷的費用。如果有需要留存的內容,可以拍照。
但在閱卷室裡若要影印卷宗資料,會酌收影印費一張A4紙,2元。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律師閱卷室影印機收費辦法(點我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網站下載)。
聲請電子閱卷
現在法院已經開始推行電子閱卷,並逐漸取代實體閱卷的方式。使用電子閱卷聲請可以減少環境負擔,且透過閱覽電子卷證的方式來了解案件資料,也更加便利及有效率。
聲請電子閱卷要先填寫電子閱卷聲請書,如下圖所示,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填寫的內容與上述閱卷聲請書大同小異,填好後再臨櫃或是寄到承辦法院,等待通知。
另外,建議聲請電子閱卷前,可以先致電給承辦書記官詢問卷宗是否有掃描成電子檔,避免徒勞的等待。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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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