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店面買寵物,與網路上購買相較,可以直接看到寵物的樣貌,不會有「照騙」的問題。但若是付了定金,不到24小時就不想買寵物了,定金應該可以退回來吧?或把寵物帶回家後,反悔不想買寵物可以退嗎?發現寵物有先天性疾病,該怎麼辦呢?
在實體店面買寵物法律所保障的權益,與網路上購物不盡相同。以下律師將針對在實體寵物店買寵物、寵物退貨的相關權益說明:
反悔不買寵物了,訂金可以退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實體店面購買寵物,除非有和店家另外約定,否則當買家和店家都同意就特定寵物交易時,就成立買賣契約,店家有交付寵物的義務,買家對店家有付錢的義務。另外若當場先付了定金,法律上也是推定買賣契約成立。
如果買家有支付定金給店家,除當事人有另外約定,民法註1規定下列3種情形:
- 單純買家事後反悔不想買寵物,或家人不允許等等買方的個人因素,導致買家不給付買賣價金給店家時,不能向店家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定金。
- 但若是因為店家的錯,例如:店家管理不當,導致無法將寵物交付給買家,那麼店家應加倍退還定金給買家。
- 如果不是買家或賣家的錯,而是因為天災,例如:店家交付寵物前,因為無法避免的天災導致店面損毀進而導致寵物死亡,這時店家應退還定金給買家。
網路上謠傳契約上寫的是「訂金」可以退,「定金」就不能退,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就如此不同,但事實是這樣嗎?
雖然我國民法第248註2、249同註1條的用語是「定金」,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重點在於契約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而不應該拘泥於文字,並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註3,判斷當事人實際上希望發生之法律效果是什麼。
也就是說,若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寫成「訂金」,但實際上想表達的意思是:督促對方履行契約,那麼只要在契約上看的出來雙方真正的意思(例如:倘若買方反悔不買寵物,賣方可以沒收定金),就不會因為訂/定金文字上的差別而影響契約約定。
依消保法,買寵物可以退嗎?
在實體店面購物,沒有網路購物的7天猶豫期間,也就是俗稱的「鑑賞期」。
因為在實體店面購入寵物,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特別規定網路上或電視上購物等的情形,也就沒有7天的猶豫期間。無法依消保法猶豫期間規定請求寵物退貨。
寵物在購買前就患有疾病,寵物可以退貨或退還價金?
- 店家依民法第354條註4,應擔保賣給買家的寵物健康,而沒有疾病。所以如果寵物購買前就存在的疾病,店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依寵物疾病嚴重的程度,買家可以請求退還寵物及退款,或是退還部分買賣價金。
- 但如果店家有故意隱瞞寵物資訊(例如:先天性遺傳疾病、後天因寄生蟲引發之疾病等)、不告知買方寵物並不健康等情形,就算雙方間有簽訂契約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366條規定註5,要求退貨或減少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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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註2:
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註3: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
註4: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註5: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