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買賣糾紛怎麼辦?除了提告,律師告訴你1招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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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契約、寵物買賣糾紛

雖然寵物對現代人來說,是屬於家人一般的存在、是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塊,但是在現行法律上,並沒有特別規定寵物買賣契約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所以在遇到相關問題時,仍要回歸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
以下律師將整理實體店面購買寵物與網路上買寵物相關權益,及消費者可以尋求的救濟程序:

寵物買賣法律,有無規定販賣寵物者資格?

首先要說明的是,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除了有營業證照的業者外,其他人不可以販賣寵物,所以不管是在網路上或實體店面販賣犬、貓,必須是依法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才能販賣。而且縱使是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其犬、貓來源亦必須是經取得許可證的之繁殖場或其他寵物買賣業者(動物保護法第22-2條)。

有疾病的寵物可以退貨?寵物買賣契約書可以約定免除瑕疵責任?

  • 店家依民法第354條註1,應擔保賣給買家的寵物健康,而沒有疾病。所以如果寵物因為購買前就存在的疾病,店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依寵物疾病嚴重的程度,買家可以請求退還寵物及退款,或是退還部分買賣價金
  • 店家有故意隱瞞寵物資訊(例如:先天性遺傳疾病、後天因寄生蟲引發之疾病等)、不告知買方寵物並不健康等,就算雙方間簽訂寵物買賣契約書內容: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366條規定,要求退貨或減少買賣價金(也就是降價)。

網路上購買寵物能否退貨?

  • 因為消費者在網路上或電視上購物等情形,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或無充足的時間可以選擇是否購買商品,立法者特別將判斷時間延後,設立7天猶豫期間制度,讓消費者可以仔細考慮。
  • 寵物在退還給業者後,有不易再出售或性質上不易返還的特性,但是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依消保法第11條,就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消費者的解釋註2,那麼動物解釋上並不屬於易於腐敗(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等)、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蛋糕或鮮奶等)的商品。也就是說,因為寵物不屬於排除猶豫期間適用的例外情形,所以消費者在收到網路上購買的寵物後7天內,可以無條件的退回寵物。不過經搜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似尚無同類案件,則法院實務見解如何,仍有待後續觀察

遇到寵物買賣糾紛時,只能訴訟嗎?

寵物買賣糾紛
  • 遇到寵物消費糾紛時,除了可以提起訴訟外,消費者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點我前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費網站申訴);若申訴後沒辦法得到妥適的處理,可以再向消保官申訴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書面載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申請調解
    但若是以營業或投資為目的購物寵物,則不屬於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所生爭議也不屬於消費爭議,而不能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 但要注意的是,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會議紀錄,亦或是雙方簽訂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約定訴訟前應先經第三方調解委員會調解所簽立的調解書,此種經雙方簽名,就爭議事項達成之協議,屬於民法上的和解契約,是沒有強制力的。不過仍有民法和解契約效力,如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該和解契約。

  • 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裁定認可的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效力(消費者保護法第46條),具有強制力,如果對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
    也因此和解的程序及內容至關重要,有時當事人過於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卻忽略了條款實際上無法實行,或高估其效力,所以建議可以先向具有相關專業的律師諮詢後,再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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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註2:
消保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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