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3程序1張圖看懂!

總瀏覽量:212
歡迎分享本文

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在前一篇《吸食彩虹菸刑責?吸毒會被關嗎?3情形不被關!》文章中,我們提到吸食毒品除了有刑責之外,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可以聲請戒癮治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而不用進到監獄裡。
本篇文章中,志文律師將更詳細介紹這三種制度的區別,以及程序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想了解更多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戒癮治療

  • 什麼是戒癮 治療?哪些人可以聲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檢察官有權斟酌是否為初犯等情節較輕微之情形,以決定是否緩起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例如: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提供義務勞務、戒癮 治療、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依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向其報告確實之生活、交友、工作等情況,並接受不定期尿液檢驗等)。
    上述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中的戒癮 治療是將施用毒品者轉介至醫院進行治療,包括藥物、心理和社會復健等療程。在治療期間,專業觀護人員將會進行追蹤輔導和定期的驗尿,以幫助毒品施用者透過醫療和心理輔導戒除毒癮。
  • 戒癮治療多久?
    「戒癮 治療」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間最主要的差別是,戒癮 治療原則是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如果要住院部分時間 留院住宿型治療之必要時,檢察官可以向被告說明,並得被告同意後實施註1。且戒癮 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1年為限註2

    如此一來,施用毒品者,除了可以接受醫療專業上的戒癮 治療,也因為不用長時間被隔離,比較不會影響其家庭及日常生活。
  • 那麼該如何聲請呢?
    毒品施用者在偵查階段盡速向檢察官聲請,或由委任的律師向檢察官遞交聲請狀,表明戒毒的積極意願、適合戒癮 治療的理由,請求檢察官同意作成附命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戒癮 治療報到

  • 戒癮 治療請假可以嗎?
    戒癮 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8日以上,或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超過3次,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所以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例如因病住院等),建議寫請假狀附上證明向地檢署,及醫院請假

    至於戒癮 治療期間可以出國嗎?
    附命戒癮 治療的緩起訴期間,沒有被限制出境、出海的話可以出國,但要記得到醫院報到、尿檢的時間,避免被撤銷緩起訴處分。

戒癮 治療緩起訴如果被撤銷的話,可以易科罰金嗎?

  • 首先要說明的是,哪些情況下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呢?
    除了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會被撤銷緩起訴處分以外:
  1. 在緩起訴期間內(1至3年)故意再犯刑度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的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別的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 沒有遵守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上,命被告應遵守的事項

在吸食毒品案件中,常常會以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 治療,所以特別規定戒癮 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未完成戒癮 治療,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註3

  1. 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8日以上。
  2. 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超過3次
  3.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 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5. 在戒癮 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15天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 那麼可不可以易科罰金?
    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檢察官如果選擇起訴,將由法官審酌被告犯罪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等一切情狀,依法令規定的刑度內量刑。所以在(1)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的案件中(最重本刑5年以下),只要被告被(2)宣判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就可以(3)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以罰金取代有期徒或拘役,也就是易科罰金
    有一案例註4是,被告施用二級毒品被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起訴,法官認為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戒癮 治療期間再犯,還可以緩起訴嗎?

不一定。
承前所述,戒癮 治療期間再犯吸食毒品,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同註3,那緩起訴撤銷之後呢?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起訴。」。也就是說,緩起訴處分(包括附命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施用毒品者仍可適用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制度,或由檢察官作成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註5

雖然實務上也有認為註6,既然之前未完成戒癮 治療,也沒有按時接受不定期尿液檢驗,不宜為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 治療等多元處遇,檢察官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找出幫助施用毒品者徹底戒毒之方法。

但是檢察官依法是可以再次作成附命戒癮 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所以建議委請專業毒品律師協助您爭取最大權益,幫助您度過難關。

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意思

當事人是第1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3年後再犯,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讓當事人進入勒戒所,以隔離的方式戒除毒癮。

觀察、勒戒天數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勒戒時間屆滿時,如果被告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要釋放被告;相反地,如果仍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檢察官最慢要在觀察、勒戒期滿之7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抗告

可以在收到觀察、勒戒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4項),在抗告期間暫時不執行觀察、勒戒裁定,但倘若抗告被駁回,就要依裁定內容接受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抗告成功機率雖然不高,但也有原本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被告因為是第一次吸毒,且表明願意自費就醫治療等決心,抗告後改為戒癮治療的案例註7。因此建議可以委請專業毒品律師協助,為您爭取最大權益。

觀察、勒戒執行

  • 執行:
    檢察官會寄到案執行觀察、勒戒的傳票,請依傳票上所載的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健康檢查。
    觀察、勒戒期間內,勒戒處所可以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決心,且可以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 延期執行
    收到檢察官寄來的觀察、勒戒執行傳票,但因病住院,或發生事故等原因,致無法遵期執行觀察、勒戒,怎麼辦?
    有自然人憑證的話,可以選擇線上聲請延長執行;或是寫一份狀紙,載明原因、附上證明之後,遞狀給通知您去執行的地檢署。(至於如何遞狀?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親自遞狀?3個注意事項

受觀察、勒戒人經過觀察、勒戒後,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檢察官應立即命令釋放受觀察、勒戒人,且應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良民證上不會留下前科

觀察、勒戒接見

  1. 對象:觀察、勒戒收容人以與配偶、直系血親接見為限註8
  2. 次數、時間:每週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同註8
  3. 注意事項:
    1. 辦理接見時要記得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或駕照)。 
    2. 各地勒戒所就人數上限的規定可能不一樣,建議先至各地戒治所官網查詢(目前僅戒治所有官網),或致電詢問,提供臺中戒治所一般接見注意事項供參考。
    3. 第1次接見需要於上班時段至現場預約接見,之後就可以先打電話預約,不過各地勒戒所最晚登記預約的時間可能不一樣,建議至各地戒治所官網查詢,或致電詢問,提供臺中戒治所預約接見須知供參考。

強制戒治

強制戒治意思

前面有說到,觀察、勒戒期間,經評估後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等,根據當事人行為、評估及社會穩定度評分,並以動態、靜態因子評分,並以加總60分以上,認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會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再進行半年至1年的強制戒治

只要強制勒戒期滿,就可以立即獲釋放,檢察官也會作成不起訴處分,不會在良民證留下前科紀錄。

強制戒治抗告

強制戒治處分,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在刑事抗告狀中敘明不服原裁定的具體理由,例如: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處分前,未給予受處分人表示意見的機會,亦未開庭訊問或以任何形式通知受處分人等。

有一案例是,受處分人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中,因「入所後家人無訪視」,導致其中社會穩定度欄位之「2-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無」部分為5分。
但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原則上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但受處分人未婚、無子,沒有親屬具有資格可以訪視,以此家庭環境差異作為造成差別之評估待遇,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慮,因而撤銷原准予強制戒治的裁定註9

強制戒治接見

  1. 對象: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二親等內之姻親(例如: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等),及家屬(民法第1123條)。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註10
  2. 次數、時間:每週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所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同註10

延伸閱讀:
吸食彩虹菸刑責?吸毒會被關嗎?3情形不被關!
持有毒品刑責1表格看懂!持有二級毒品初犯可以減刑嗎?


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請點擊下方按鈕,讓志文律師協助您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1:毒品戒癮 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6條。
註2:毒品戒癮 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9條。
註3:毒品戒癮 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1條。
註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89號判決。
註5: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註6: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29號裁定。
註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8號裁定。
註8: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
註9: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985號裁定。
註10: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


歡迎分享本文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