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想要送養貓或狗呢?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才不會有違法疑慮呢?志文律師藉由以下新聞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摘要
有不肖寵物買賣業者,以「購買寵物食品、用品,免費認養品種犬貓」經營手法牟利,該犬貓健康狀況不佳,致後續消費糾紛不斷,在南部引起軒然大波並遭廢證,動保處表示,店家以免費認養品種犬貓為噱頭,吸引消費者上當,呼籲民眾勿貪小便宜,應直接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共同杜絕「假送養,真買賣」販售情事。
《自由時報》新聞全文連結:「假送養,真買賣」 新北動保處呼籲民眾應直接通報檢舉
衍生問題:送養貓狗,如果酌收飼養費等,是否合法?
長期無人認養的犬貓開銷甚大,送養者可能會為了補貼動物照顧開銷,向認養人酌收飼養費等,是否合法呢?
律師觀點
如何判斷是「贈與」或是「假認養真買賣」?
1. 認養無須交付任何金錢:屬於合法贈與
如果認養流浪動物,認養人無須交付金錢,送養人就會將流浪動物交給領養人的情形,依民法第406條,屬於贈與行為。
2.認養尚需支付金錢
如果送養人向領養人酌收費用,就需要視費用名目等具體情形,來判斷是贈與,亦或是假認養真買賣。
(1)收取必要費用:屬於合法贈與
所謂必要費用,是指例如:動物醫療、食品、用品或寵物登記等費用註2。送養人並未因送養行為獲取任何額外利益。
(2)收取非必要費用:可能被動保處認定是假認養真買賣
販售者收受除必要費用以外的金錢,可能被動保處認定是假認養真買賣。
假認養真買賣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22-2條第1項:「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
「特定寵物」,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之定義,是指犬、貓。所以除了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任何人不得販賣犬、貓,縱使是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其犬、貓來源亦必須是經許可之繁殖場或其他寵物買賣同業註1。
那麼,如果是要販售寵物,應具備營業證照,且犬、貓的來源必須是經許可的繁殖場。
如動保處認定為假認養真買賣,屬於販售寵物之情形,則販售者若不具備營業證照,亦或是犬、貓的來源並非來自經許可的繁殖場。
販售者就涉及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22-2條,依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例如:有寵物業者送養狐狸犬(市價約1萬2千至2萬),並向認養人收取認養費7600元。經動保處稽查,認為屬販賣犬隻,且因犬隻來源的寵物繁殖場未做寵物登記,寵物業者亦無法交代是否來自合法繁殖場,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動保處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裁處寵物業者罰鍰註3。
如何避免「假認養真買賣」的爭議? 建議送養人提供必要費用的單據證明
如果是販售寵物,應具備營業證照,且犬、貓的來源必須是經許可的繁殖場,否則違反動保法。
如果只是一般民眾單純送養,倘若以動物醫療費名義,要求對方付費,應提供單據證明,不能自己喊價,且應以「必要費用」為限,如:動物醫療、食品、用品或寵物登記等費用註2。否則可能被認為是違反上述動保法販售寵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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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
註2:女送養犬貓收「醫療費3000元」 動保處開罰10萬
註3:假認養真買賣、新北「萌萌噠寵物生活館」被檢舉送養犬隻無合法來源 動保處裁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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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