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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是訴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不僅是法院維持正常運作的基礎,也是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的費用。當訴訟案件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止時,原告是否可以要求退還裁判費呢?以下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何時需要繳納裁判費?
在民事訴訟提起訴訟時,法院依原告請求的金額計算裁判費,先向原告收取。如果沒繳裁判費或繳納費用不足時,法院會在開庭前寄限期補繳裁判費的通知(裁定書、多元化繳費單等),原告需要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否則法院就會以當事人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也就是說,仗還沒開始打就結束了,因此要注意在期限內繳納。
繳納裁判費是否可以退還?
原告所繳的裁判費是預納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判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所以判決結果是被告敗訴的話,主文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預墊的裁判費。
哪些事由可以退還裁判費?
在以下事由發生的3個月內,原告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和解註1。和解又分為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和解:
- 訴訟外和解:當事人所簽的和解書只在當事人間具有效力,如果事後對方不履行和解書的內容時,還是需要另外提起訴訟,待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 訴訟上和解:法院認為有和解可能時,隨時都可以詢問當事人有無和解意願;或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都可以請法院定和解方案,如果和解成立,做成和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也就是說,可以直接拿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註2。也就是當案件進行到法官覺得事證明瞭,可以下判決時,法官會宣告「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在法官宣告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才可以聲請退還。
- 撤回上訴,或抗告註3。
- 撤回上訴:上訴人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宣判前,都可以撤回上訴,但要注意的是,撤回上訴後,原審判決確定,而且向法院表示撤回上訴後不能反悔。
- 撤回抗告:對法院所做的「裁定」不服時,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的救濟程序稱為抗告,事後不想抗告可以具狀或在法庭上以言詞撤回。
-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成立 註4。
案件終結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什麼程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合意將案件移送調解。可以選擇由原來的法官進行調解,或是透過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如何聲請退還裁判費?
- 裁判費退還,要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的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範例。
- 填寫案號、股別、聲請人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事由後,並附上存摺影本,就可以將書狀遞給法院了。
- 案號、股別、案由:在開庭通知書上可以找到,照著填寫即可。
- 聲請事由,範例如下圖:
「一、刻由 鈞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審理之○○○(註:寫上案由)事件,茲因該案業經原告撤回其訴(註:寫退還裁判費的理由),爰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新台幣) 000元之三分之二。
二、聲請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並同意負擔匯費。匯款金融機構∕郵局:○○金融機構∕郵局 金融機構代碼:○○○,帳號:○○○(附件)」
- 怎麼遞狀給法院?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親自遞狀?3個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這份聲請退還裁判費狀只需提出給法院,不須寄繕本給對造。
可以請其他原告代領嗎?
- 有些案件的原告可能有數人,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將所有當事人請求的金額合併計算裁判費,並列其中一原告為繳款人,但是其他原告要聲請退還裁判費時,該怎麼辦呢?
- 例如:原告有甲、乙二人,法院列原告甲為繳款人,當乙撤回起訴或和解等,上述可聲請退還裁判費的情況時,法院需要將甲乙之間的裁判費分別計算。但因為甲當初是繳款人,所以甲需要提出聲請退還裁判費狀,及存摺封面影本,以甲之名義聲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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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註2: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註3: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註4:
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3項:「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