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人離世後,遺產應該如何處理?如果繼承人間談不攏,該怎麼辦?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且繼承人不只一位,遺產通常會先進入「公同共有」的狀態,也就是大家共同持有,任何人都不能單獨處理。問題是,這樣的狀態不符合經濟效益,如果想要單獨持有的話該怎麼做?
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來處理: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這些方式又有什麼差別?哪一種最適合自身情況?志文律師將在本文帶你快速掌握這三種繼承方式,幫助你釐清差異,避免日後爭議,讓遺產分配更順利!
一般繼承(依應繼分繼承)
由配偶及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
例如:甲死亡後留有300萬遺產,由甲的妻子,及甲的3名子女均分該遺產,甲的妻子及3名子女分別各繼承75萬。
更多繼承順位、應繼分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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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的意思?
分割 繼承又分為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遺囑怎麼寫?請參考:自書遺囑範本)、繼承人自行協議而成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是起訴由法院審理的遺產分割訴訟。
協議分割 繼承
- 分割遺產方法?
協議分割要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會有效註1,所以不能擅自排除部分繼承人,自為協議。且因為是非要式行為,縱使有繼承人漏未加蓋印章,亦不影響協議分割的效力註2。
協議分割後,可以要求其他繼承人履行協議,包括依協議內容變更登記、交付金錢等。如果對方不履行,還是需要再另行起訴,但要注意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的規定。 - 協議分割 繼承的好處是,繼承人可以任意分配遺產,只要大家講好就可以了,因此建議可以先和專業律師諮詢,了解自己的權益有哪些。
也可以參考民法第824條所定的方式,就同一不動產分配持分、有些人繼承不動產,其他人就依遺產分割協議書金錢補償之,或是將遺產賣掉後,各繼承人分配賣得的價金。 - 遺產分割期限:
原則上,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要分割遺產。
例外在(1)遺囑有禁止分割的條款;(2)已有協議不分割契約,前述部分割的的條款均以10年為限,超過十年的部分無效。
遺產分割訴訟
如果繼承人們協議不成、協議分割後消滅時效完成(15年)且共有人拒絕履行,或是分割協議不明而無法請求履行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也就是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將斟酌繼承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情感(例如家族祖厝等)、共用物的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等,定分割方法,並以原物分配給各繼承人為原則,例外以現金補償、變價分割(民法第824條)。
例如:甲死亡後留有1塊A地,法官可以將A地平均分配給40名繼承人,並決定各繼承人分配到的位置、範圍等。但如果繼承人分得的土地太小,或變成畸零地,而難為通常之使用,可以變價分割,再依繼承人的應繼分分配賣得的價金註3。
或是雖然各繼承人在請求分割前,已定有分管契約,希望法院依現狀分割,但是法院本得通盤考量是否有連接對外道路、是否影響土地之整體開發與利用價值等,而不受當事人現狀使用或分管契約的拘束註4。
- 土地強制分割訴訟要多久?裁判分割要多久?裁判分割時間?
訴訟時間依繼承人人數、遺產之多寡、案件之複雜程度等,有可能1年至3年不等。
至於變價分割判決時間?變價分割時間?法院作成變價分割判決的時間,與前述判決時間差不多,但是變價分割判決後多了鑑價、由法院執行處進行拍賣的程序,因此時間上會再拉長。 - 變價分割失敗怎麼辦?
如果對法院判決的變價分割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20日內上訴。但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的分割方法拘束,也就是雖然當事人可以聲明偏好的分割方法,但法院仍然可以自己決定以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一部原物分割、一部變價分割或補償等方式,為適當的分配。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能只因變賣系爭土地可獲高價,而斷論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因為變價分割之判決,通常由法院執行處進行拍賣,然因係公開競買,亦有可能造成土地所有人與地上物分屬不同的人,造成法律關係複雜化,如果拍賣乏人問津,而減價拍賣亦不利於各共有人,所以法院會依個案情形判斷變價分割是否適當註5。
如何辦理公同共有 繼承登記?
共同持有繼承、公同 共有繼承是什麼?
常常有民眾問志文律師:「我們沒有去登記繼承房子,那我們對房屋是共同持有繼承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法條規定的文字是公同共有,規定在民法第1151條,有數位繼承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的狀態是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繼承之後、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的法定關係是公同共有,這是法律上的一種抽象概念,並不是指一塊實際的範圍。
例如:甲乙丙公同共有一塊A地,潛在的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但不代表甲可以直接以A地的三分之一出租給別人,因為甲乙丙的共有部分是平均分散在A地上,所以如果甲未經多數共有人同意(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不用計算人數),擅自出租A地給B,對乙丙來說B是無權占有,可以請求B返還A地與全體共有人註6。
公同共有 繼承登記
雖然法條是規定繼承後自動變為公同共有狀態,但還是要變更登記,以符合實際狀態。
土地法第73條規定,要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變更登記,如果逾期的話,每逾期1個月,可以裁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因為要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登記為分別共有,在繼承人為2人以上,沒有達成共識,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的情況下,原則上只能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
因此,如果對遺產如何分配尚未有共識,可以先由其中一位繼承人至地政事務所,就個別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後再分配,避免遭處罰鍰。
只是在公同共有狀態中,其中一位繼承人想要對遺產處分(例如:讓與所有權等)、變更、及設定負擔(例如:設定抵押權等)時,都需要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民法第819條);土地及房子等不動產則另外適用土地法第34-1條,較為麻煩。
舉例:甲乙丙公同共有一棟房子,甲想說放著也是養蚊子,想將房子賣掉,但乙丙不同意,甲移轉登記該房子給別人,不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果甲仍執意賣掉,那麼乙丙對該房子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要求以甲賣給他人之同一條件承買該房子。
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
原本是公同共有狀態,要做什麼事情都要先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實在太麻煩了?那麼就可以辦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是單獨所有。至於如何辦理遺產分割?請參考本篇文章前述的協議分割、分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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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判決。
註2: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052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9號判決。
註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判決。
註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00號判決。
註6: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