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比例查詢:3,915 筆法院判決,看類似情況判幾比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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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責幾比幾,不是查出來的,是法院看完證據認定出來的。下面的查詢工具收錄 3,915 筆民國 110 至 115 年、法院明確寫出雙方比例的民事車禍判決:勾選雙方被認定的行為和車種,就能看到法院在類似情況判過幾比幾,每一筆都能展開法院自己寫的原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意見只供法院參考;法院會先認定雙方各做了什麼、誰是肇事主因,再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過失相抵,定出比例。

車禍肇責比例查詢:3,915 筆法院判決裡 70/30 最常見

先查自己案件的初判表與鑑定結果

如果你搜尋「車禍肇責查詢」,想找的是自己這件車禍的官方研判結果,管道有兩個:

  • 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 30 日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同項第 2 款,事故 7 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可以在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再到「申請進度查詢」看進度。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申請時距肇事日期已逾 6 個月的案件不予受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遲誤者除外)。申請後可在監理服務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查詢」看進度;部分直轄市另有自己的鑑定系統。

拿到研判表或鑑定書之後,再用下面的工具對照:法院在類似情況多半怎麼判、哪些案件判得不一樣。

法院怎麼決定肇責比例?

三步:先認定雙方各有什麼過失,再分主因與次因,最後依過失相抵定比例。

第一步看行為。法院會逐一認定「誰做了什麼」:轉彎未讓直行車、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這些認定來自行車紀錄器、現場圖、筆錄與鑑定意見,不是任何一方說了算。

第二步分主次。同一場車禍通常一方是「肇事主因」、另一方是「肇事次因」;也有雙方「同為肇事原因」的情形。主次的判斷看的是「原因力的強弱」:誰的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比較大。

第三步定比例。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法院依主次與過失輕重,把賠償金額按比例酌減,這就是大家看到的 70/30、60/40。

要特別說的是鑑定意見的地位。判決裡常見這樣的句子:「鑑定意見僅供本院參酌,個案肇事因素仍應由本院依卷內事證判斷」。也就是說,車鑑會說主因是誰,法院可以採、也可以不採;實務上多數採納,但不是必然。

像我這樣的情況,法院判過幾比幾?

先勾「法院會怎麼看我做了什麼」,再勾對方。每一筆都是真實判決:法院認定各方的過失行為、誰是主因、最後判幾比幾,可以展開看法院自己寫的那一句。

樣本:民國 110–115 年、26 個法院、3,915 筆法院明確寫出雙方比例的民事車禍判決;「誰做了什麼」由程式自法院判斷段抽出,每筆可展開法院原文核對。

我方被認定…
我方車種(可不選)
對方被認定…
對方車種(可不選)
—筆類似判決
判決資料載入中…

這 3,915 筆裡,法院判 70/30 的有 2,126 筆(54.3%)、50/50 有 720 筆(18.4%)、60/40 有 480 筆(12.3%)、80/20 有 358 筆(9.1%)。「我方/對方」只是把判決裡的兩造對應到你勾的行為,不代表你在訴訟上的地位;每筆的比例是法院對「那一件」的認定,相同行為在不同案件的比例並不相同。

常見情況,法院最常判幾比幾?

下表從 3,915 筆判決裡,挑出 10 種常見的「對方被認定的行為+我方被認定的行為」組合(每種至少 38 筆判決),列出法院最常判的比例。比例寫法是「我方/對方」。

對方被認定我方被認定判決數最常見比例占該組合
轉彎未讓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25430/7059%
轉彎未讓直行車超速10030/7040%
支線道未讓幹線道未減速慢行35630/7067%
未讓右方車未減速慢行9930/7059%
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4930/7059%
迴轉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3830/7063%
變換車道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4130/7037%
闖紅燈/未依號誌未注意車前狀況5230/7029%
違規停車未注意車前狀況5270/3048%
行人違規穿越(對方是行人)未注意車前狀況5640/6023%

讀法:「占該組合」愈低,代表法院愈看個案細節,例如對方闖紅燈、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的 52 筆裡,最常見的 30/70 也只占 29%。分子=該組合中法院判成最常見比例的判決數;分母=該組合的判決數。各方行為由程式從法院判斷段抽出,抽樣核對 140 個行為標籤有 114 個正確(81%),所以筆數是近似值;每一筆都能在上面的工具裡展開法院原文核對。

為什麼同樣的行為,比例卻不一樣?

因為法院看的不只是「做了什麼」,還有「那個行為在這場事故裡的份量」。同樣是「轉彎未讓直行車」,如果對方直行車超速三十公里,主因可能反過來;如果對方只是「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相對輕微的疏失,轉彎車就要負到七成、八成。上面的工具裡可以看到,同樣勾「對方轉彎未讓直行車」,508 筆判決裡我方最常被認定 30%(255 筆),有 86% 落在 20% 到 50% 之間,差別就在我方被認定做了什麼。

另一個常見的差別來源是證據。行車紀錄器有沒有拍到、現場有沒有煞車痕、目擊者怎麼說,都會影響法院認定「誰做了什麼」;行為認定變了,比例就跟著變。

志文律師的實務觀點

我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當事人拿著初步分析研判表問:「上面寫我是次因,所以我只要負三成對不對?」不一定。研判表和鑑定意見是法院的參考,不是答案;真正決定比例的是法院對雙方行為的認定,而那取決於你能拿出什麼證據。

另一個常見的誤會是把「有過失」和「負多少責任」混在一起。法院認定你有過失,不等於你要負一半;很多案子裡,有過失的一方最後只負兩成、甚至一成,關鍵在原因力的強弱怎麼論證。這正是律師在車禍案件裡真正能著力的地方:不是爭「有沒有過失」,是爭「這個過失在整場事故裡佔多少」。

常見問題

Q:車鑑會鑑定我是主因,法院一定會照判嗎?

A:不一定。鑑定意見只供法院參酌,法院可以依卷內證據自行認定。實務上多數案件法院會採納鑑定結果,但只要有具體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鑑定漏看了某個因素,法院是可以不採的。

Q:肇責比例多久會出來?

A:分兩個階段。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通常在事故後一至兩個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從申請到收到約需兩到三個月。真正的「比例」則要到法院判決才確定,這是為什麼同一場車禍,保險公司談的比例和法院判的比例可能不同。

Q:我有過失,是不是就拿不到賠償?

A:不是。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是「減輕」賠償金額,不是取消。你負三成過失,通常就是對方要賠你損害的七成;只有極端情況法院才會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

Q:工具裡的比例可以直接拿去跟保險公司談嗎?

A:可以當參考,但要說清楚它是什麼:那是法院在其他案件裡、看完全部證據後的認定分布,不是你這件的結論。你的案子有你的行車紀錄器、鑑定書和筆錄,比例會落在哪裡,要先確認法院最可能怎麼認定你做了什麼。

Q:這 3,915 筆判決怎麼來的?準不準?

A:來源是司法院公開的裁判書。本頁從民國 110 年 1 月到 115 年 9 月的民事判決中,找出提到肇事責任、也提到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的損害賠償判決 14,269 筆,再用程式只抽「法院自己認定」的比例(當事人主張、法院沒採的說法都不算),排除反訴案與非車禍案後,留下法院明確寫出雙方比例、加總 100% 的 3,915 筆。抽樣 60 筆逐筆對照判決原文:雙方比例 58 筆與法院認定一致;各方「做了什麼」的行為標籤 140 個中 114 個正確(81%)。比例可以放心參考,行為標籤請搭配展開的法院原文一起看。


王志文律師,擁有十幾年律師執業辦案經驗,歷任市府法律顧問、會員近千人的商業法人團體法律顧問,並累積多年辦理社會矚目案件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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