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必看】民事訴訟費用誰付?律師費 對方付?律師專業解析2大要點,讓你事前瞭解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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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誰付

常常會有當事人問我:「訴訟費用需要先付嗎?民事裁判費誰付?律師費誰付?」、「訴狀或判決書內寫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是什麼意思?包括律師費嗎?」

民事訴訟中需要先支付訴訟費用,才可以開始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沒有繳給法院的話,就有可能會被駁回。至於訴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以及由誰負擔,以下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民事訴訟費用誰付?

一開始由請求或聲請的一方先支付,至法官判決後,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註1,判決主文中也會寫明由原告或被告,全部或依比例負擔註2

民事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鑑定費用、證人旅差費用、地政測量費用等:

  1. 裁判費用:由起訴的原告先墊付註3,依爭執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裁判費的計算方式,則是依照民事訴訟費用規則,可以到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輸入要和對方請求的金額後就可以看到要繳納的裁判費費用,到法院臨櫃繳納。
    之後如果原告有撤訴、和解等事由,可以在3個月內聲請裁判費退還。(如何聲請退還裁判費?請參考:【如何聲請裁判費退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狀】)
  2. 鑑定費用:案件如涉及工程、交通事故鑑定等,因為需要專業的第三方單位提出鑑定意見,用以證明主張為真實,需要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墊付,如果勝訴的話,這部分的費用也會列在訴訟費用中,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3. 證人旅差費:證人出庭日費為500元,往返法院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並由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先行負擔。而證人出庭當天請假所損失的工資,實務上通常不會列入向對方請求的金額中。
  4. 地政測量費用:案件如涉及請求返還土地、分割共有物等,需要測量實際占有土地的面積,會由法官會同地政事務所的人員到現場測量訴訟標的,此筆費用也會由請求的人先行負擔,計入訴訟費用中。

律師費用也由敗訴一方負擔嗎?

第一、二審的律師費用並不會計入訴訟費用中,因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二審並非強制律師代理。

但若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可以向敗訴的一方請求委任律師的費用註4。這是因為第三審採強制律師代理,為什麼採強制律師代理呢?因第三審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的地方,因此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較能保護當事人權益,那麼,律師費用就屬於因為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而計入訴訟費用中,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但法院並不會依照實際委任律師的費用核計,而是由法院酌定之。

訴訟費用是民事訴訟的重要流程之一,想要瞭解民事訴訟流程的其他重點嗎?請看:民事訴訟流程?新手打官司,你必須知道的5件事

延伸閱讀:
起訴前,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繳裁判費同時,如何向法院遞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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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註2: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註3: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註4:
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第1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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