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新北板橋一間幼兒園,徐姓女老師發現,明明沒消費,近期卻有多筆高額消費紀錄,被盜刷32萬,立刻報警向銀行申停卡,追查後發現,竟被男同事趁午休偷信用卡盜刷,買相機等3C產品,再變賣牟利,吳姓嫌犯到案後,交出購買收據,依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罪移送。
《年代新聞》新聞全文連結:幼兒園師盜刷同事信用卡! 逾32萬買3C「變賣牟利」
律師受訪:盜刷信用卡刑責?律師:恐觸犯3罪名
志文律師接受《年代新聞》採訪,解說盜刷信用卡觸犯之刑責
竊取他人信用卡,再冒名簽名,盜刷信用卡詐騙商家,涉犯竊盜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以及詐欺罪。
延伸深度解說:盜刷信用卡會被關嗎?
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卡屬於動產,那麼A為了拿B的信用卡刷卡消費,竊得A的信用卡,A的行為就會成立竊盜罪。
行使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見解註1認為,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他人主張偽造文書的內容時,符合行使偽造文書的要件。
所以,如果A盜刷B的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的簽帳單註2上偽造真正信用卡持有人B的簽名,並將偽造的簽帳單交予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A盜刷,足以生損害於B、刷卡之店家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那麼A盜刷卡的行為就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A盜刷B的信用卡消費,讓商店店員陷於錯誤,進而交付A盜刷信用卡所購買的商品,那麼,A的行為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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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72 年台上字第 4709 號判決。
註2: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898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57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