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全家跟團日本東北6天5夜,住的飯店和行程表上的不同,4人被迫住雙人房,2人要睡沙發;甚至遊客淪為導遊的行銷工具,要隨時依照要求隨時PO合照大讚行程很棒…。
《鏡新聞》旅遊糾紛案例新聞全文連結:【獨家】跟網紅日本團走鐘!控6大缺失 遊客還淪「行銷工具」
律師受訪:實際行程與約定不符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提醒民眾自身的法律權益:
旅行社如果有擅自取消、變更行程,或是房型、景點與約定不符的情形,消費者可依民法第514-5條、514-7條及消保法相關規定,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延伸深度解說:常見旅遊糾紛案例分享(非本案案例)
疫情後國門解封,國人出國旅遊人數屢創新高,許多人選擇參加旅行團,團體旅遊不僅免去自己安排行程的煩惱,還有專業導遊帶領,讓旅行變得輕鬆愉快。
然而,參加旅行團也有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如預期的情況,例如:飯店條件不符、行程安排和當初承諾的不一致等旅遊糾紛。志文律師以下列舉了幾種與旅行社糾紛的常見類型,以及如果遇到類似困擾時,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旅行社取消出團
旅遊糾紛之中最常見的案例類型是旅行社取消出團,遇到時該怎麼辦呢?
- 契約明定有最低出團人數,而未達最低人數時,旅行社可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倘若旅行社有組團旅遊最低人數之規定時,須於契約中載明,如果未記載最低人數,或旅行社保證出團,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
如果未達契約訂定的最低組團人數,旅行社要在預定出發之7日前(可以另行約定,但最少要在7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怠於通知導致旅客受損害者,旅行業應賠償旅客損害。
- 旅行社不成團退費
旅行社依上述規定通知旅客解除契約後,可以選擇下列2種方式的其中一種處理已交付的旅費:
(一)退還旅客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可以扣除旅行業已代繳的行政規費。
(二)徵得旅客同意,可以另外訂定一新的旅遊契約,將前述(一)應返還給旅客的全部費用,移作另訂的旅遊契約的費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給旅客。
雖然不成團可以要求退費,但是難得的假期可能就此泡湯,因此建議民眾在簽約時留意是否訂有最低出團人數、已報名人數,或是否為保證出團,避免後續爭議。
旅行社詐騙?
有些民眾參加了旅行團的行程,到機場發現沒有自己的機票、飯店沒有訂房紀錄等,才發現自己受騙上當,這時該怎麼辦呢?
- 事前預防
民眾在簽約、交付旅費前,可以先到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專區,其中有「旅行業從業人員查詢」、「導遊領隊查詢」功能,以確認所接洽之旅遊業務員及導遊、領隊的身分是否合法,避免遇到的是非法執行旅行業務之人,影響自身權益。
- 事後處理
遭旅行社詐騙時,可以選擇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均會先安排業者和民眾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民眾可以再自行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是追究刑事責任等。
實際行程、飯店等級與契約不同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旅遊糾紛中即為旅行社)間,就旅遊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民眾除了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旅行社給付懲罰性賠償金註1,依下述2種情形分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旅行社變更行程內容
依民法第514-5條,旅遊營業人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例如:地震、颱風等),不能變更旅遊內容(例如:旅遊行程、機票更改航空公司註2等;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可以終止契約、要求返還以支付的旅費,或是要求退還因變更旅遊內容所減少之費用。
另外,如果旅遊出發前已發生不得已事由,而須變更行程時,旅遊營業人負有忠實告知旅客的義務,讓旅客可以在出發前決定是否同意變更之內容、是否終止契約註3。
- 住的飯店等級和契約不同
旅行社廣告文宣上宣稱住的飯店將是五星級,實際上卻是較低星級的飯店時,如果有事實足認該文宣資料屬契約的一部分、契約有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因旅行社違反契約約定,要求給付違約金註4;或是民眾可以依民法第514條之6、第514條之7,旅客可以請求旅行社改善,提供約定之品質。旅行社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可以請求減少費用,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可以終止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要注意的是,前述因旅遊糾紛所衍生前述減少費用、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應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1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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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 。
註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小字第1538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39號判決。
註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