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搬走,房東可以將屋內遺留物遷走嗎?律師:2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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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搬走

最近有民眾問我:「律師律師,房客租賃契約都到期,也搬走了,就是不把他的東西清空,我可以直接進屋整理嗎?不然我怎麼出租給下一位房客?」

對於民眾提出的疑問,志文律師提出以下解決方式:

房客不搬走他的東西,房東可以怎麼做?

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在租賃契約到期,或租約終止後,房東可以選擇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取回房屋。

依照租賃專法進行催告點交等程序

但打官司曠日廢時,房東除了上述提起訴訟的方法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在租賃契約屆期,或終止後,房客先行搬離租屋處,或房客不願配合交還房屋等房客沒有繼續居住於租賃處之情形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1,及實務見解,房東可以透過定相當期限催告,會同房客點交,房客未依期限會同點交,視為完成點交程序,房東可以入租屋處內辦理點交及進行整理。
房東辦理點交及整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房客遺留在租屋處內的物品,應先定期限請房客取回,房客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拋棄對該物品的所有權,房東可以自行處理,處理的費用可以自押金扣除

附帶一提的是,這裡的「點交」,是指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給房東,且租賃雙方會同確認其數量及狀態之程序。

所以房東除了走訴訟途徑外,也可以依照租賃專法催告房客點交、取回遺留物。

房東可以直接進入租屋處嗎?

要注意的是,如果房東未依規定辦理,直接進入租屋處的話,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毀損罪、竊盜罪等疑慮,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爭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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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24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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