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遴選外役監資格寬鬆?外役監申請資格未排除1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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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星二代易寶宏2019年鋃鐺入獄,服刑2年半後被調到外役監坐爽牢,引起基層員警不滿,怒批「學長白死了」、「矯正署用什麼標準讓殺警嫌犯被輕饒」。侯友宜也怒轟綠營,「為什麼外役監發生這麼多事,賴主席你就是不做,你們就是擺爛嘛。」郭台銘則在臉書發文表示,「爸爸是警察,作為警眷,官員一連串失職,害警察家庭永遠無法團聚。」

《YAHOO》新聞全文連結:外役監坐爽牢惹議! 易寶宏假釋夢碎 恐連累「惡龍」張錫銘

律師受訪:現行外役監資格未排除重大犯罪行為人

外役監資格、外役監申請資格

王志文律師接受《年代新聞》採訪,說明現行外役監條例資格:

現行外役監條例註1,因未排除重大犯罪行為人,如果符合外役監遴選標準,仍可以到外役監執行,而且符合相關規定註2,可以再縮短刑期,而有影響社會安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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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2項: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註2: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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