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聲請流程大致是:被害人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審理後裁定是否核發,核發後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報警,由警察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能不能拿到保護令,關鍵在於能否讓法官相信家庭暴力確實發生且有再發生的危險,因此驗傷、對話紀錄等證據要儘早保存,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整理與陪同開庭。

保護令聲請流程有哪幾個步驟?
保護令聲請流程通常分為四步:保存證據、書面向法院聲請、出庭陳述、法院裁定核發後交由警察執行。遇到立即危險時,應先報警,由警察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
第一步是保存證據。受傷先到醫院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對方傳來的威脅訊息、通話錄音、住處受損照片都要備份,不要只存在手機裡。
第二步是提出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保護令原則上應以書面聲請,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與網站都有聲請狀範本可以使用。
第三步是出庭。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與相對人到庭,由法官詢問事發經過並調查證據,聲請人要能清楚說明暴力發生的時間、方式與對自己的影響。
第四步是核發與執行。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送達雙方,並通知警察機關。相對人若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報警處理。
| 步驟 | 主要工作 | 常見卡關處 |
|---|---|---|
| 保存證據 | 驗傷、截圖、錄音 | 拖太久才驗傷,傷勢已消退 |
| 書面聲請 | 填寫聲請狀、附上證據 | 事實寫得太籠統 |
| 出庭陳述 | 回答法官詢問 | 情緒激動、說不清時序 |
| 核發執行 | 送達、警察執行 | 不知道對方違反後怎麼處理 |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差在哪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把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差別在於審理速度、由誰聲請與有效期間。一般情況聲請通常保護令,情況急迫才走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保護內容最完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可以聲請延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為了先保護被害人而核發的過渡性保護令,法院可以不經開庭就先裁定。
緊急保護令用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認有急迫危險者,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 種類 | 適用情況 | 是否開庭 | 聲請人 |
|---|---|---|---|
| 通常保護令 | 一般家庭暴力事件 | 原則上開庭審理 | 被害人、親屬、檢警、主管機關 |
| 暫時保護令 | 等待通常保護令期間需先保護 | 可不開庭 | 同上 |
| 緊急保護令 | 有立即、急迫的危險 | 不開庭,快速核發 |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被害人本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難以委任代理人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可以代為聲請。管轄法院可選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不敢自己出面時,可以向警察或社工求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被害人可以在自己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擇一聲請,可以選擇離自己最近、最方便出庭的法院。
若已經搬離原住處、不想讓對方知道新地址,聲請時應向法院說明並請求保密住居所,避免聲請狀上的資料反而洩漏行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聲請狀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只寫送達處所;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聲請保護令要準備哪些證據?
保護令審理的核心是證明家庭暴力確實發生,而且有再發生的危險。最常用的證據是驗傷診斷證明書、威脅或辱罵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以及報案紀錄。
身體暴力要儘快驗傷。傷勢消退後就很難再補,建議事發當天或隔天就到醫院,並向醫師說明受傷原因,讓病歷上留下紀錄。
精神暴力與言語威脅最常敗在證據不足。對方在通訊軟體傳送的恐嚇、辱罵、跟蹤行蹤訊息,要完整截圖並保留原始檔案,截圖時連同日期與對方帳號一起入鏡。
過去的暴力紀錄也有幫助。以前的報案紀錄、社工訪視紀錄、親友目擊的陳述,都能讓法官看出這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持續發生的暴力模式。
聲請狀上的事實要寫具體。「他常常打我」不如「某月某日晚上在客廳,他用手打我的左臉」,時間、地點、方式寫得越清楚,法官越容易判斷。
保護令開庭時法官會問什麼?可以和解嗎?
開庭時法官會請雙方說明事發經過,並依證據判斷是否核發保護令與核發哪些款項。保護令事件依法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被害人不必擔心被要求和對方談條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審理也不公開。
法官常問的問題包括:暴力從什麼時候開始、最近一次發生在何時、對方用什麼方式、有沒有受傷、現在是否還同住、希望法院核發哪些保護措施。
聲請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請求法院核發禁止施暴、禁止騷擾、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暫時定子女親權等不同款項,要求的內容應與實際需要相符。
被害人若害怕和對方同庭,可以事先向法院請求隔別訊問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也可以請社工或律師陪同出庭。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院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並可在法庭外進行,或採視訊等隔離措施;被害人也可以聲請親屬、個案輔導的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後,保護令有哪些新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近年修正,增加了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可以聲請的保護令款項,並針對網路上散布性影像等暴力行為增設處理機制。網路上查到的舊版說明若沒有更新,可能與現行規定不符。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範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的暴力行為,修法後適用對象沒有改變,但準用的條文範圍擴大,可聲請的保護令內容也增加了性影像相關款項,交往中但未同居的伴侶也應留意自己的權利。
修法也回應了網路時代的暴力型態,例如在網路上散布被害人的性影像或私密資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相關保護措施。
由於條文內容有所調整,聲請前最好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為準,不要只依賴多年前的網路文章或範本。
家庭暴力防治法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現行第63條之1規定,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準用保護令相關規定;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則可請求法院禁止相對人散布性影像、命交付性影像,以及命刪除或向網路平臺申請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
志文律師的實務觀點
不少聲請人會疑惑:「他真的有打我,為什麼法官還在問東問西?」保護令不是報案後就自動核發,法官要從雙方說法和證據中判斷暴力是否發生、是否可能再發生。很多聲請被駁回,不是因為沒有被打,而是因為說不清楚、拿不出證據。
聲請前,建議先把事件依時間排出來,哪一天、在哪裡、對方做了什麼、有什麼證據對應,整理成一張清單。這個動作看似簡單,卻能讓聲請人在法庭上不再慌亂,法官也能快速掌握重點。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保護令只能禁止對方打人。其實保護令可以請求的內容很多,包括要求對方遷出、遠離工作地點、暫時決定子女由誰照顧。聲請時要想清楚自己真正需要哪些保護,而不是只勾選最基本的一項。
保護令也常是離婚、子女親權等後續訴訟的起點。法院在保護令程序中認定的事實,後續可能影響其他家事案件的判斷,所以從聲請那一刻起,就值得把證據與陳述整理完整。
常見問題
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若委任律師撰狀或陪同開庭,律師費需另外計算,可依個案情況與律師討論。
沒有驗傷單,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聲請。家庭暴力不只身體傷害,精神上的威脅、辱罵、跟蹤也可能構成。只是沒有驗傷單時,要更依賴訊息截圖、錄音、證人等其他證據,建議先整理手上現有資料再提出聲請。
對方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相對人違反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被害人可以立即報警處理。實際刑責與處理方式視違反的款項與情節而定,建議保留違反當下的證據並向警察說明。
交往中但沒同居的男女朋友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另有規範,符合要件者也可以聲請保護令。修法沒有改變適用對象,但增加了可以聲請的保護令款項;是否符合要件,建議諮詢律師個別判斷。
保護令到期後還能延長嗎?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延長時仍需說明有繼續保護的必要,最好在到期前提早準備。
王志文律師,擁有十幾年律師執業辦案經驗,歷任市府法律顧問、會員近千人的商業法人團體法律顧問,並累積多年辦理社會矚目案件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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