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人會Google搜尋「地檢署判決書 查詢」、「法務部判決書 查詢」,想要找到地檢署或法務部的判決結果。
然而,地檢署或法務部並不會作成判決認定被告罪名,而是由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及的罪名,依偵查結果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如果檢察官起訴,案件會移交到法院審理,由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這時,面對國家公權力檢察官的犯罪指控,請千萬不要因為恐懼而放棄自己的權益(例如:聲請調查證據權等),而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澄清事實、量身定制最佳的辯護策略。
想查詢經第一審判決後案件的起訴書的話,接下來,就讓律師2步驟告訴你查詢的方式:
地檢署起訴書查詢2步驟:
第1步:確認案件的案號
- 地檢署傳票上除了會記載姓名、住址、被傳喚的「案由」等,還會記載「案號」,如下圖標示紅色框框處。
- 案號就像是案件的身分證字號,是專屬於這個案件的號碼,通常會是000年度○○字第000000號。
- 案由:就是涉犯罪名,例如:妨害自由案、詐欺案、妨害名譽案、妨害性自主案等等。

第2步:至地檢署起訴書 查詢系統查詢處分書
點擊: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查詢,如下圖。
法務部提供自107年6月15日起經第一審判決之後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的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並依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選擇檢察機關(必選),並擇一填入:偵查案號、案由、偵結日期,或在全文檢索中輸入自己的姓名。
舉例:阿黃有一個詐欺案件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阿黃想知道台中地檢的起訴書內容,但紙本起訴書不見了,想線上查詢起訴書完整的內容,那麼: (1)在「檢察機關」選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2)填入偵查案號「000」年、「○○」字、「00000」號 (3)或在「案由」輸入「詐欺」 (4)或在「全文內容」輸入「阿黃」 (5)輸入驗證碼,按下「送出查詢」,就可以知道起訴書內容囉!
常見問題
起訴書查詢不到?
原則上檢察署應於法院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訴書不予公開1: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
(二)裁判書未公開。
不起訴處分書查詢得到嗎?
開完偵查庭後,怎麼再來檢察官那邊就沒下文了?查不到起訴書,那是不起訴或緩起訴嗎?有不起訴書 查詢系統嗎?想必是很多民眾的疑問。
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並未提供法務部地檢署不起訴書 查詢、緩起訴處分書公開查詢,所以想知道檢察官偵查結果,只能等待檢察官寄來處分書。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多久會收到?
法務部地檢署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多久收到的時間,會視案件複雜程度及地檢署案件量多寡,而有所影響。
有的案件短則開庭日期至收到處分書僅3星期,長則提出告訴狀日期至收到處分書已逾1年半,由此可知並不可一概而論。
起訴書是公開資料嗎?
會公開,但要等第一審判決之後,而且不是全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公開書類查詢系統」的公告,收錄自107年6月15日起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的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並於第一審判決後14日提供查詢。
所以時序是:案件在偵查中查不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起訴後、一審判決前,一樣還查不到;要到一審判決、裁判書公開之後,起訴書才會上線。
另外,起訴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公開: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二、裁判書未公開。
如何知道自己被起訴?
最確定的方式是等法院送達。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進了法院,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你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 不能靠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提早知道——如上一題所述,那個系統要到第一審判決後14日才提供查詢,那時候案子早就審完一審了。
已經委任律師的話,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本人依同條第2項,在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
收到起訴書怎麼辦?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查到起訴書,代表案件已經從地檢署移到法院,進入審判程序。接下來你會陸續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與起訴書繕本,上面會記載開庭時間與案由。收到傳票不去是會被拘提的,務必依傳票所載時間到庭。
家屬可以幫被告委任律師嗎?
可以,而且不必等被告本人開口。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也就是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查到家人被起訴,可以自己直接委任律師。
起訴之後還有機會不用被關嗎?
有兩條路。
一、認罪協商(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事項於審判外協商。三個限制要注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適用;就道歉與賠償金協商應得被害人同意;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二、緩刑(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宣告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法院並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或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義務勞務。
時間點很關鍵:認罪協商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協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旦言詞辯論終結,這條路就關上了。因此收到起訴書後越早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可選的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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