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怎麼查?地檢署起訴書查詢只要2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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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查詢、地檢署起訴書查詢

有些人會Google搜尋「地檢署判決書 查詢」、「法務部判決書 查詢」,想要找到地檢署或法務部的判決結果。
然而,地檢署或法務部並不會作成判決認定被告罪名,而是由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及的罪名,依偵查結果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如果檢察官起訴,案件會移交到法院審理,由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這時,面對國家公權力檢察官的犯罪指控,請千萬不要因為恐懼而放棄自己的權益(例如:聲請調查證據權等),而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澄清事實、量身定制最佳的辯護策略。

想查詢經第一審判決後案件的起訴書的話,接下來,就讓律師2步驟告訴你查詢的方式:

地檢署起訴書查詢2步驟:

第1步:確認案件的案號

  • 地檢署傳票上除了會記載姓名、住址、被傳喚的「案由」等,還會記載「案號」,如下圖標示紅色框框處。
    • 案號就像是案件的身分證字號,是專屬於這個案件的號碼,通常會是000年度○○字第000000號。
    • 案由:就是涉犯罪名,例如:妨害自由案、詐欺案、妨害名譽案、妨害性自主案等等。
起訴書查詢、地檢署起訴書查詢

第2步:至地檢署起訴書 查詢系統查詢處分書

點擊: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查詢,如下圖。

法務部提供自107年6月15日起經第一審判決之後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的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並依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起訴書查詢、地檢署起訴書查詢
  • 選擇檢察機關(必選),並擇一填入:偵查案號、案由偵結日期,或在全文檢索中輸入自己的姓名
舉例:阿黃有一個詐欺案件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阿黃想知道台中地檢的起訴書內容,但紙本起訴書不見了,想線上查詢起訴書完整的內容,那麼:
(1)在「檢察機關」選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2)填入偵查案號「000」年、「○○」字、「00000」號
(3)或在「案由」輸入「詐欺」
(4)或在「全文內容」輸入「阿黃」
(5)輸入驗證碼,按下「送出查詢」,就可以知道起訴書內容囉!

常見問題

起訴書查詢不到?

原則上檢察署應於法院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訴書不予公開1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
(二)裁判書未公開。

不起訴處分書查詢得到嗎?

開完偵查庭後,怎麼再來檢察官那邊就沒下文了?查不到起訴書,那是不起訴或緩起訴嗎?有不起訴書 查詢系統嗎?想必是很多民眾的疑問。

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並未提供法務部地檢署不起訴書 查詢、緩起訴處分書公開查詢,所以想知道檢察官偵查結果,只能等待檢察官寄來處分書。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多久會收到?

法務部地檢署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多久收到的時間,會視案件複雜程度及地檢署案件量多寡,而有所影響。
有的案件短則開庭日期至收到處分書僅3星期,長則提出告訴狀日期至收到處分書已逾1年半,由此可知並不可一概而論

起訴書是公開資料嗎?

會公開,但要等第一審判決之後,而且不是全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公開書類查詢系統」的公告,收錄自107年6月15日起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的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並於第一審判決後14日提供查詢。
所以時序是:案件在偵查中查不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起訴後、一審判決前,一樣還查不到;要到一審判決、裁判書公開之後,起訴書才會上線。
另外,起訴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公開: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二、裁判書未公開。

如何知道自己被起訴?

最確定的方式是等法院送達。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進了法院,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你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 不能靠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提早知道——如上一題所述,那個系統要到第一審判決後14日才提供查詢,那時候案子早就審完一審了。
已經委任律師的話,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本人依同條第2項,在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

收到起訴書怎麼辦?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查到起訴書,代表案件已經從地檢署移到法院,進入審判程序。接下來你會陸續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與起訴書繕本,上面會記載開庭時間與案由。收到傳票不去是會被拘提的,務必依傳票所載時間到庭。

家屬可以幫被告委任律師嗎?

可以,而且不必等被告本人開口。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也就是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查到家人被起訴,可以自己直接委任律師。

起訴之後還有機會不用被關嗎?

有兩條路。
一、認罪協商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事項於審判外協商。三個限制要注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適用;就道歉與賠償金協商應得被害人同意;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二、緩刑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宣告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法院並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或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義務勞務。

時間點很關鍵:認罪協商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協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旦言詞辯論終結,這條路就關上了。因此收到起訴書後越早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可選的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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