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沒有販賣,持有毒品會被關嗎?謠言說持有二級毒品5公克以下免罰,是真的嗎?有網紅惹「麻」煩,涉嫌持有大麻是二級毒品,還可以獲緩起訴處分?
以下志文律師將就持有毒品刑責、持有毒品初犯可以減刑嗎?等一一說明:
持有毒品定義
持有毒品罪刑法特別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分為單純持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
- 單純持有是指行為人對於毒品處於事實上可得支配之狀態,不以時間之久暫、是否有所有權為限註1。
例如:甲主張車廂內的毒品不是他的,但在警察臨檢時,因為怕被查獲而將車內的毒品改放到隨身包包裡,就是對毒品有事實上支配關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持有行為。 - 意圖販賣而持有,是基於販賣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之後才決定售賣,且還沒有開始販賣的行為(例如找買家等)。
換句話說,不是以營利售賣意圖而買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毒品後決定售賣,且著手於販賣行為,雖然還沒賣出,仍屬於販賣毒品未遂罪(刑責較高)註2。 - 在罪名的判斷上,會因為是否基於販賣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當時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攸關是否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單純持有毒品。又因為前述不同的罪名間,刑責差距甚大,是訴訟上的重要爭點。
而法院實務見解有以持有毒品之數量,來認定是否具有販賣意圖。但也有認為購入毒品數量的多寡,與是否供販賣營利,並無絕對之關連,仍應參酌其他證據判斷,因為每個人購入毒品的動機、數量都不一樣,不可一概而論註3。
持有毒品刑責
持有毒品判幾年?依單獨持有毒品的克數,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相關器具、是否意圖販賣等而有輕重不同的罰則。以下整理罰則表格,供參考:
持有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
第一級毒品 | 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罰金 | 10克↑: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 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罰金 |
第二級毒品 | 2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罰金 | 20克↑: 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
第三級毒品 | 無正當理由: 1~5萬元罰鍰,並接受4~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 5克↑: 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罰金 |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 |
第四級毒品 | 無正當理由: 1~5萬元罰鍰,並接受4~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 5克↑: 1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罰金 |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 第一級、第二級: 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罰金 | 第三級、第四級: 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
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 2年↓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罰金 | 3年↓有期徒刑 | |
大麻種子 | 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罰金 | 2年↓有期徒刑 |
持有毒品現行犯
被警察當場查獲不法毒品,警察可以經持有毒品者同意後實施尿液檢驗,又因為採尿的過程攸關人身自由與隱私等基本人權,須出於自願性同意(例如: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是否具威脅性,與同意者之主觀意識強弱、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如果警察違反持有毒品者的意願為之,也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限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行解尿後採取尿液,並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可以實施註4。
也就是說,如果遭查獲持有毒品,建議立即與律師聯繫,專業毒品律師可以協助判斷警察採集尿液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採尿程序不合法,就無法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持有二級毒品初犯可以減刑嗎?
持有毒品除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僅意圖販賣而持有適用),及刑法第57、59條,可以請求法官減輕其刑之外,持有毒品初犯符合以下條件的話,也可以請求緩起訴或是緩刑:
- 緩起訴:
在偵查階段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的罪依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等,以暫緩起訴為適當的話,可以作成緩起訴處分。
只要被告在緩起訴期間(1~3年)內,遵守相關規定:履行檢察官命履行的義務(例如:寫悔過書、支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服義務勞務等),且沒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不會被追訴處罰。 - 緩刑:
緩刑是指暫緩刑罰的執行,緩刑期間經過還沒被撤銷緩刑(故意再犯罪、沒有履行法院要求履行的義務等),就不用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法院審理階段中,可以向法院請求緩刑。只要被告(1)從未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簡單來說就是初犯);或是(2)雖然不是初犯,但在執行有期徒刑後5年內,沒有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且(3)本次毒品案件法院宣告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
毒品前科良民證會有紀錄嗎?
被告如果受不起訴處分,或是在緩起訴、緩刑期間,沒有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或緩刑,那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也就是說,有毒品前科,但可能良民證上不會有案底,只是司法機關內部的前案記錄表中仍然會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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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
註2: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判決。
註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99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
註4: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