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摘要
房東不退押金神隱?台中一名賴姓女租客租下草悟道附近一間套房,簽約一年月租9千5元,今年10月底退租,指控房東點交時說房間清理不乾淨,女租客後來整理完,請房東點交,房東卻神隱一個多月不回訊息,經求證房東,強調自己沒有搞消失,只是要求女租客出示押金匯款證明後再退錢,對此賴小姐無法接受,將提告民事求償。
租客賴小姐 :「第一個禮拜他還會說他在忙,可能下周還會去看這樣,但下周了,他就說我在忙,我這周沒有辦法,忙完再跟我講,他就完全沒有退押金,也沒有讀我的賴,也沒有回。」
遭控陳姓房東:「當天我在那邊現場等她,等了一個小時,沒點交到。」
有房客指控房東不點交、不退押金,神隱超過一個月,但(2日)有時間掛網招租卻沒有時間回訊息。
遭控陳姓房東:「如果她確實真的有當初匯款押金記錄,OK 你傳給我,我馬上轉給你。」
《東森新聞》新聞全文連結:小資女控扣1.9萬押金神隱 房東:秀匯款證明就退
律師受訪:房東不退押金侵占?可能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
王志文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說明房東未返還押金給房客的法律責任:
押租金是用來擔保房客有履行給付租金等租賃債務,如果租賃關係消滅的話,押租金扣除欠租或其他相關費用後,就應該要返還給房客註1,否則會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
至於刑事部分,因為房東並非代房客保管金錢,並非易持有為所有,因此不構成刑法侵占罪。
延伸深度解說:侵占罪構成要件
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335條,行為人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品期間,變更為不法所有的意思,而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就屬於侵占罪。
例如:店家在賣出商品時,應開出發票給顧客,但拒不交付時,成立侵占罪註2。
將他人委託代為管理的土地占為己有,也成立侵占罪註3。
且只要行為人一表現出「不法所有」的意思就成立,就算之後行為人返還侵占物給原所有人,也不會影響侵占罪的成立註4。
但如果只是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有實務見解認為,欠缺「不法所有」的主觀要件,而不符合侵占罪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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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 民事判例(原判例):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 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 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註2:最高法院 4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
註3:最高法院 31年度上字第1732 號判決。
註4:最高法院 44年度台上字第546號判決。
註5: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