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將個資外洩PO在社群平台,可能違反這2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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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近期網路瘋傳一段超商監視器,藝人瘦子帶老婆到超商買東西,沒想到店員竟然把監視器畫面大喇喇放到網路上,還發文炫耀!但立刻遭到質疑,怎麼能外洩客人資料,對此超商發表道歉聲明,而這名工讀生也立刻被暫停排班處分。

《鏡新聞》新聞文章連結:【獨家】瘦子私生活畫面曝!被超商店員流出 還炫耀發文

律師受訪:將個人資料PO在社群平台,個資外洩可能違反個資法罰則

新聞採訪 個資外洩 罰則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說明將監視器畫面PO在社群平台的相關責任:

一般人可以從監視器畫面識別出藝人瘦子,即屬於個人資料。而超出監視器原本的防盜目的,而將其PO在社群平台,屬於違反個資法第19條,依個資法第29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主管機關可以依照第47條處以罰鍰。

延伸深度解說:違反個資法之法律責任

非公務機關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例如: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等),並告知同法第8條規定之應告知事項(包括蒐集目的、個資利用的期間、對象,以及民眾可以請求刪除及停止利用的權利),可以蒐集、利用民眾個資。

如不符合上述情形,卻蒐集、利用他人個資,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個資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可以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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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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