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法律】在調解委員會錄音?調解可以錄音嗎?有1行為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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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錄音調解可以錄音

常見糾紛案例

阿祥因為小平跟其他人造謠阿祥開的麵攤難吃,主張遭小平言語辱罵、還動手推他,於是雙方在調解室調解時,阿祥氣憤難平的對小平說「你沒有道理罵我,還動手推我」,小平回說:「我為什麼不能推你,我那邊都是湯,都是菜刀,我怎麼知道你神經病,如果發起瘋,發作的話怎麼辦」辱罵阿祥,並說要對阿祥提告誣告及求償。於是阿祥下手為強,提出自己錄的調解委員會錄音檔,向小平請求精神慰撫金。

衍生問題:調解可以錄音嗎?

在調解過程中,怕對方口出惡言,為保護自己錄音,或調解委員偏袒對方而私下錄音,可以將錄音檔作為證據提告嗎?還是說調解不得錄音,會觸犯妨礙秘密罪?

律師觀點:不宜私自錄音,亦未必能作為證據

  • 調解過程中錄音

調解是不經過法官判決,有爭執的當事人經過協調,互相讓步,合意而成立的解決方案,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那要怎麼開始調解程序呢?可以向法院聲請鄉鎮市委員會聲請,或是因為勞資爭議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等等。

  1. 如果是向法院聲請的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調解程序原則上是不公開的。
  2. 向鄉鎮市委員會聲請的調解,依鄉鎮市條解條例第19條,除非當事人有約定,原則上不公開。
  3. 參加勞資爭議調解的人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除非是已經公開的事項,都應該保守秘密。

那麼調解可以錄音嗎?從上述的法條可以知道,原則上在調解室中進行的活動屬於非公開的活動,在未經法院准許或在場人同意下,私自錄製調解委員會、調解室中的對話內容,是違反上述規定的。

然而是否即屬下述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竊錄罪的「無故」竊錄,因而構成該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也就是說,如果錄音者本身是對話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的無故竊錄罪。反之,如果錄音者本身不是對話的一方,或出於不法目的,針對第三人間的對話錄音的話,就會構成竊錄罪。

  • 將調解過程中的錄音作為證據

冒著觸法的危險,也要在法庭上提出,對方在調解過程中涉及違法的證據,但是…
可以讓法院作為裁判基礎的證據,首先需要具有「證據能力」,也就是具備能夠當證據並在法庭上提出的資格,再來法院才會審酌證據是否可信。那調解程序中的錄音檔有沒有證據能力呢?

民事判決認為,於調解室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程序中,未經法院准許及在場人同意下,私自錄製取得的錄音檔,不是合法取得的證據,因此不認為該份錄音檔有證據能力註1

法務部函釋也認為,因為調解過程中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調解委員發揮的空間,且調解程序並無可供法院作為證據。所以,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請求全程錄音、錄音或攝影,目前尚屬不宜註2

但也有刑事判決認為,就調解過程錄音的內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註3,在民事訴訟上無證據能力,但是在刑事訴訟上,是否具刑事證據能力,仍應依是否是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判斷,並非就調解過程錄音即屬不法,所得錄音內容均無證據能力。如果是錄音者為對話的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而錄音,錄音檔仍有證據能力註4

順帶一提的是,提供給法院的錄音檔應該要是對話內容連貫,且全程連續錄音,無中斷的情形,如果只是片斷擷取發言,法院也不會認為斷章取義的主張為事實註5

註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397號
註2:法務部 91.04.19. 法律決字第0910012138號函。
註3: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註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
註5: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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