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在浴室滑倒旅館賠償責任?滑倒賠償案例1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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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台中一名鄭先生,帶家人到桃園玩,入住中壢汽車旅館,四人房。一晚花5千多元。結果正要洗澡時,浴缸接縫處竟然大漏水,整個浴室地板變成河流。向業者反映換了房間之後,新房間的地板,也很濕滑,導致鄭先生的女兒不慎滑倒,撞破頭縫了5針…。

《奇摩新聞》新聞全文連結:父控摩鐵沒放「防滑墊」 女兒滑倒撞破頭濺血|#鏡新聞

律師受訪:

hotel compensation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說明旅館業者之法律責任:

旅館業者應該提供旅客安全住宿環境,尤其在浴室內,如果沒有乾濕分離的區隔,更應該要有防滑措施及「小心地滑」等警告標示。否則可能違反消保法第7條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負賠償責任。

延伸深度解說:旅館浴室滑倒賠償案例

旅館業者屬於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維持房間內的浴室,良好適當之防滑等保護安全設施,避免危險發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

  • 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如果旅館業者疏未注意沒有設置止滑設施及警告標示,導致消費者因浴室溼滑而跌倒受傷,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消費者可以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規定請求賠償懲罰性賠償金。且浴室不符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應保持場所安全之要求,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註1

    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看護費等等。

    與有過失部分:
    房客倘若可以預見浴室因已使用過而地板濕滑可以採取預防措施卻沒做,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房客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可以減輕旅館業者的賠償責任註2
  • 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但如果旅館浴室已放置腳踏巾設有抓扶設備供使用,已經達防滑目的,並合於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旅館業者未違反消保法的規定,而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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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判決。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5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消上字第1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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