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瀏覽量:42
新聞摘要
台中一名鄭先生,帶家人到桃園玩,入住中壢汽車旅館,四人房。一晚花5千多元。結果正要洗澡時,浴缸接縫處竟然大漏水,整個浴室地板變成河流。向業者反映換了房間之後,新房間的地板,也很濕滑,導致鄭先生的女兒不慎滑倒,撞破頭縫了5針…。
《奇摩新聞》新聞全文連結:父控摩鐵沒放「防滑墊」 女兒滑倒撞破頭濺血|#鏡新聞
律師受訪: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說明旅館業者之法律責任:
旅館業者應該提供旅客安全住宿環境,尤其在浴室內,如果沒有乾濕分離的區隔,更應該要有防滑措施及「小心地滑」等警告標示。否則可能違反消保法第7條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負賠償責任。
延伸深度解說:旅館浴室滑倒賠償案例
旅館業者屬於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維持房間內的浴室,良好適當之防滑等保護安全設施,避免危險發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
- 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如果旅館業者疏未注意,沒有設置止滑設施及警告標示,導致消費者因浴室溼滑而跌倒受傷,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消費者可以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規定請求賠償懲罰性賠償金。且浴室不符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應保持場所安全之要求,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註1。
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看護費等等。
與有過失部分:
房客倘若可以預見浴室因已使用過而地板濕滑,可以採取預防措施卻沒做,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房客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可以減輕旅館業者的賠償責任註2。
- 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
但如果旅館浴室已放置腳踏巾、設有抓扶設備供使用,已經達防滑目的,並合於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旅館業者未違反消保法的規定,而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註3。
延伸閱讀:
‧民事訴訟流程?新手打官司,你必須知道的5件事!
‧免費律師諮詢5大注意事項?付費台中法律諮詢推薦!
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請點擊下方按鈕,讓志文律師協助您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判決。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5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消上字第1號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