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你搜尋「吸食彩虹菸刑責」、「抽大麻被抓 dcard」會出現許多彩虹菸刑責、抽大麻的相關文章,緊接著冒出的疑問是:抽大麻被抓怎麼辦?吸毒要被關嗎?吸毒刑期多久?
隨著社會對藥物成癮的認知逐漸深入,大家開始了解吸毒背後可能隱藏的生理、心理、家庭與人際等複雜因素,我國法制除了對吸毒者施以刑罰外,也盡可能提供支持,幫助吸毒者戒癮治療,以減少吸毒的動機與誘因,並增加他們順利回歸家庭與社會的機會。
接下來,志文律師將詳細說明吸食毒品刑責、吸毒一定會被關嗎?等相關的法律問題。
吸食毒品刑責
吸毒被關多久?吸毒判幾年?吸毒刑法特別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毒品判刑刑度依所施用的毒品分級而有不同,吸食第一、二級毒品會有刑責,而第三、四級毒品則是行政裁罰:
施用毒品 | 使人施用(強暴、脅迫等方式) | 引誘他人施用 | |
第一級 | 6月~5年有期徒刑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 |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 |
第二級 | 3年↓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罰金 |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
第三級 | 1~5萬元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8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 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 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第四級 |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 | 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罰金 |
吸食毒品的人通常也會觸犯持有毒品罪,如果只持有少量毒品,那麼,吸食毒品這個高度不法行為,會吸收低度不法的持有行為,只論以施用毒品的罪名(請參照上述表格)。
但如果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因為這個行為的不法已高於施用毒品之行為,反而是以持有毒品論罪註1。
也就是說,如果有吸食的行為同時也持有:
(1)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3)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4)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吸食彩虹菸刑責
彩虹菸幾級?彩虹菸目前被列為第三級毒品,除了上述施用、持有的罪責以外,如果有販賣、轉讓等行為,也會被論罪。
第三級毒品/罪名 | 處罰 |
施用 | 1~5萬元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8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
持有 | 無正當理由: 1~5萬元罰鍰,並接受4~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
5克↑: 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罰金 | |
轉讓 | 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 | 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 |
使人施用(強暴、脅迫等方式) | 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 | 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抽大麻被抓關多久?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一併整理相關刑責如下:
第二級毒品/罪名 | 處罰 |
施用 | 3年↓有期徒刑 |
持有 | 2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罰金 |
20克↑: 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
轉讓 | 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 |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
使人施用(強暴、脅迫等方式) | 無期徒刑或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 | 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罰金 |
吸食安非他命關多久?
安非他命也是屬於二級毒品,吸食k他命刑法罪責同上述表格。
吸毒會被關嗎?
吸毒有罪嗎?施用毒品雖然是涉及刑罰之犯罪行為,但我國同時也提供醫療戒癮等制度,施用者不會被關進監獄,用醫學的方式幫助施用者戒除毒癮、順利的復歸社會。
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初犯等情節較輕微的情形,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3作成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施用者按時完成檢察官所附的條件,那麼檢察官在一段期間(1至3年)內暫時不起訴,但如果違反的話,檢察官就會撤銷緩起訴處分,且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註1-1。
常見的條件如:施用毒品者要到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等戒癮治療,或依觀護人指定日期,向其報告確實之生活、交友、工作等情況,並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要進行尿液檢驗等。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對於第一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及距離最近一次施用毒品已3年以上),檢察官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進入戒治所或監獄附設勒戒處所等,進行不超過2個月的觀察勒戒註2。
期間若經過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仍認為具有持續施用的傾向,法院可以裁定,再進行半年至1年的強制戒治。
且不論勒戒或戒治期滿後,針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就同一案件檢察官不會再追訴處罰。
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需要到勒戒處所或戒治機關隔離觀察、治療,對人身自由限制較高,而戒癮治療在社區中就可以接受治療,對施用毒品者的日常生活影響較小。因此,建議民眾可以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以期爭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付審理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在尚未被檢警查獲前,如果先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就不會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在這段治療期間內就算被查獲,檢察官也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這塊免死金牌只能使用一次註3!
毒品陰性反應是什麼意思?
首先要說明的是,檢警機關為蒐證而採驗尿液,需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驗尿的檢驗報告是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依據的。
那法律規定什麼情況可以被驗尿呢?以下介紹4種實務上常見的情況:
- 經受試者自願性同意後,可以採集尿液。例如:被告當時之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受拘束、被告所在之處所如果沒有受控制,是否就有可能不為同意(尤其判斷是否合法同意搜索)註4。
- 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警察有相當理由(例如:持有毒品)認為尿液得作為犯罪(例如:吸食毒品)之證據時,可以違反受試者的同意,採集受試者自行排出的尿液,但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註5。
-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受保護管束者或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書面通知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可以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註6。 - 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毒品列管人口、毒品調驗人口)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隨時採驗註7。所以毒品列管人口只是走在路上被警察臨檢,身上沒有毒品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的情況,警察要求驗尿的行為很有可能是違法取證!
如果你認為你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情況,建議可以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判斷,採驗尿液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毒品陰性反應是有吸毒嗎?
- 如果在警局以驗尿試劑驗尿,呈現陰性反應,就代表沒吸毒嗎?
不一定!因為試劑有偽陰性的可能,所以警察取得尿液樣本後,會將樣本送到檢驗機構,以精密儀器再次檢驗,如果呈陽性反應,檢察官收到檢驗報告後,可能就會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那麼被告就會直到收受勒戒裁定書,才會發現事情大條了!
這時雖然可以在收到裁定書的10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成功機率通常不高,因此如有配合警方驗尿的情況,仍然建議盡速與律師諮詢,擬定訴訟策略。 - 沒吸毒被驗到陽性反應怎麼辦?
曾有案例是被告因服用的感冒藥含鴉片酊,導致尿液檢驗報告呈嗎啡陽性反應,又檢察官除了尿檢報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吸毒,所以最後獲無罪判決註8。因此建議與律師諮詢,共同討論訴訟方向,以獲得實質有效的辯護。
毒品列管人口查詢
毒品列管人口
毒品列管人口是指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受觀察、勒戒人、強制戒治期滿後為不起訴之處分之人等)所列舉者,列管為應受尿液採驗人。
毒品列管人口查詢
如果單純是需要驗尿的毒品列管人口,網路上無法查詢到個人資料,但如果有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的情形,則可以在通緝犯查詢系統中查詢通緝犯的相關資料。
毒品列管人口期限
在施用毒品被判處保護處分、管束或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相關機關都會持續追蹤、通知採驗尿液。
毒品列管人口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但拒絕驗尿,可以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同註6。
延伸閱讀:
‧販毒關多久?販毒初犯、緩刑不被關?販毒刑期及緩刑3攻略
‧持有毒品刑責1表格看懂!持有二級毒品初犯可以減刑嗎?
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請點擊下方按鈕,讓志文律師協助您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1: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判決。
註1-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29號裁定。
註2:毒品條例第20條。
註3:毒品條例第21條。
註4: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判決。
註5: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
註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
註7: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
註8:採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