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換個資交友,業者涉個資外洩?律師:1行為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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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台中這間玩具店首創月老實體交友平台,讓民眾能填個資,塞到罐子裡一罐59元,也能單買別人的個資,交換個資更貴但很夯,卻被質疑恐怕被有心人盜買個資。店員說,近一個月只遇過一名男子買7罐。

《東森新聞》新聞全文連結:玩具店創「月老平台」換個資 民眾怕被盜買詐騙

律師受訪:為避免個資外洩涉侵權,業者應盡告知義務

個資外洩

王志文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說明業者應盡告知義務:

雖然依個資法推定已同意。但業者蒐集時是否有依法告知個資法所規定的應告知事項,仍有待釐清。

延伸深度解說:個資外洩之損害賠償責任

  • 業者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例如: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等),並告知同法第8條規定之應告知事項(包括蒐集目的、個資利用的期間、對象,以及民眾可以請求刪除及停止利用的權利),可以蒐集、利用民眾個資。
  • 簡單來說,業者如果要蒐集、利用民眾個資,要(1)告知應告知事項,(2)經民眾同意。
  • 但如果業者明確告知個資法應告知事項,而民眾未表示拒絕,並提供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7條,推定民眾已表示同意

所以,倘若業者蒐集民眾個資時,有依個資法規定告知民眾上述應告知之事項,並得民眾同意;或是業者明確告知應告知事項,民眾未表示拒絕,並提供個人資料,推定民眾同意,那麼業者蒐集民眾之個資,就不會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

反之,倘若業者未得民眾同意,也未依法告知個資法所規定的應告知事項,而無法依個資法推定民眾已同意,此時業者蒐集民眾之個資並不合法
而在此情況下,如果民眾的個資外洩,又遭有心人士利用,導致民眾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話,那麼,依個資法第29條,因業者違反個資法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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