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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部落客明明都拍同一位老闆旗下3間餐廳,其中鐵板燒和披薩店兩間店有收到錢,但最後一間早午餐的業配費卻遭老闆惡意拖欠,3組部落客被欠5萬元…。
《鏡新聞》新聞全文連結:【獨家】拍完被晃點! 部落客控早午餐老闆欠5萬業配費
律師受訪:對話紀錄有法律效力嗎?契約不以書面為限
王志文律師接受《鏡新聞》採訪,說明契約成立要件:
餐飲業成立公司,該公司與他人訂定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不以書面為限,只要可以證明雙方合意,契約即屬成立,公司應負契約清償責任。
延伸深度解說:對話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對話紀錄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其實在法院判決中,可以看到許多以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的案例。
以下整理幾個民、刑事判決供民眾參考:
- 以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明:雙方達成合意,契約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判決:「…觀諸原告提出之原證二,即兩造之LINE訊息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其內容略以:「原告:我後來想想如果可以的話可以把租金回給我嗎抱歉。我應該沒機會回去了。被告:沒問題的。我會轉給你。」…「被告:剩下我會再轉、差20。」、「原告:OK。」、「被告:對了,跟你商量一下,等訂好辦理的日子,我再把剩下的20還你可以嗎?」等訊息。依上開對話內容,堪認兩造間已就被告應返還20萬元予原告達成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已屬成立。」 - 提出對話紀錄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證據
以侵害配偶權事件為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參酌被告間於111年6月5日之對話紀錄,甲○○:「如果你覺得還是覺得很自責要回歸家庭」、「你可以跟我說」,乙○○:「應該不會回去」、「跟妳很快樂」,甲○○:「讓我哭一場」、「就沒事惹」,乙○○:「我們可以攜手走下去……」,甲○○:「我前兩個禮拜已經哭過惹」、「我想說你要回歸家庭呀」…被告間顯然已傳達男女交往之意,益徵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絕非基於普通朋友關係所為,且被告均明確知悉渠等間之往來已對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甚明。…認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 對話紀錄於刑事案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位方式傳送,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而將該數位資訊內容,以機械、照相、化學、電子或其他科技方法,『準確重製』之產出物,乃原始證據內容重現之複製品,自與原始證據具有相同之證據能力(例如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紀錄畫面之翻拍照片,或列印成紙本文件)。」
對話記錄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另外志文律師常會被問到的是:「只有對話記錄,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大多數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只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法確認對話者的身分,聲請人提供的借據上也沒有借款人的簽章註1;或是以拍身份證照片與本名為本人的證明,但Line對話紀錄顯示的是暱稱,仍然無從判斷身分註2,沒有其他足以釋明(釋明,也就是讓法院達相信大致是真實的程度即可的心證)借款事實之證明文件,通常會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
也就是說,如果對話紀錄顯示的稱謂,無法讓法院相信大概就是支付命令聲請人所稱的「債務人與債權人」、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給付借款」的事實等。那麼就還需要提供其他請求金額相符的借款相關文件(如:借據、律師函、匯款紀錄、支票、本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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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