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家中長輩因年邁失智,或親友因故導致心智功能受損時,如何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成為許多家庭的共同課題。此時,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這兩項法律制度,便成為守護摯愛的重要工具。
然而,面對法院聲請程序的複雜性、法律條文的艱澀難懂,以及所需準備的文件清單,許多人常感到迷茫與無從下手。別擔心!志文律師本篇文章將透過圖解方式,為您一步步釐清完整的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聲請流程。無論您是初次接觸,或是正在為家人尋求保障,我們都將幫助您一次看懂,為您與家人帶來的安心與保障。
輔助宣告聲請是什麼意思?
輔助宣告意思?
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他們在表達或理解意思,或是判斷行為後果的能力明顯不足時,法院可以依據聲請人的請求,裁定為輔助宣告。同時為受輔助宣告人指派一位輔助人,協助他們處理部分事務。舉例來說,當受輔助宣告人要進行民法第15條之2所列舉的特定行為時(像是借錢、打官司等),就必須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能執行。
輔助宣告效力
一般來說滿18歲之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也就是法律上可以自己做決定不用再經過爸媽同意。
但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下列行為時,要經輔助人之同意,行為才會是有效的(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整理大家常見的疑問如下:
- 輔助宣告 贈與效力:
贈與須經輔助人同意。若無輔助人承認,則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 受輔助宣告立遺囑效力:
雖然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並沒有明確規定立遺囑需要得輔助人同意,但是為避免爭議,可以請求法院為輔助宣告裁定時,一併將「書立遺囑須經輔助人同意」等語,寫在輔助人應遵守事項中。
- 輔助宣告銀行領錢效力:
若提領之金額可認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則不用經過輔助人同意。
但多少錢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呢?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時,法院會依個案情形認定,有認為提領5萬元ok,也有認為每月超過1萬元,或每日超過1千元就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可見並不一定。
- 輔助宣告責任能力:
先說,受輔助宣告之人仍可能具有責任能力,而不能免除刑責,這是因為輔助宣告是關於民事上的行為能力,可不可以單獨訂立契約等。
而責任能力,則是在刑事案件中,可否為自己行為負責之判斷標準。通常依年齡區分,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法院可以個案判斷是否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等,不罰或減輕其刑。
誰可以聲請輔助宣告?
要受輔助宣告的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 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輔助宣告流程多久?
輔助宣告聲請流程
- 準備輔助宣告聲請文件:
包括聲請狀(輔助宣告聲請書可以至司法院官網下載)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欲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可提供有意擔任輔助人之意願書;或向法院推舉輔助人之人選,並提供輔助宣告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 向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準備上述文件之後,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民眾可以選擇親自向管轄法院遞狀辦理,或是委任專業律師代辦,好處在於所有法律環節皆能由律師嚴謹把關。從聲請狀的撰擬、證據的整理與提出、法院庭期的配合,律師都能憑藉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盡力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 繳納規費:
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為1,500 元。
鑑定程序費用:法院依法須委請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鑑定,故應先預納鑑定程序費用,至於鑑定費用數額部分,得視應受輔助宣告人之狀況而定,如因其行動不便,須請醫師到宅鑑定,此時費用較高,若可配合至指定醫療院所鑑定,則費用較低。 - 法院裁定:
法院依個案判斷後,裁定是否為輔助之宣告。倘若裁定應受輔助宣告,也會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選任適當之人為輔助人,以及哪些事項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
對於法院選定輔助人選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 - 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準備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輔助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法院裁定輔助宣告文件(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
有自然人憑證,可以在案件確定後30日或輔助宣告生效後30日內線上申請辦理,或至戶政事務所現場辦理。
輔助宣告流程多久?
輔助宣告事件,因為需要經醫生鑑定、當事人可能提起抗告而使案件無法確定等因素,所以每個案件並不一定,但通常都是幾個月內結束。
監護宣告聲請、監護宣告意思
監護宣告是什麼意思?
監護宣告法條為民法第14條,監護宣告定義是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可以依聲請人的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常見的情況是家人患有失智症,為避免誤入詐騙陷阱,導致財產被騙,將房地產過戶給他人等,其他家人可以考慮為其聲請監護宣告。
此時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以確保其權益受到保護,同時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冊。
監護宣告流程多久?
監護宣告聲請流程、監護宣告程序
- 準備監護宣告聲請文件:
包括聲請狀(至於監護宣告聲請書怎麼寫?可以參考司法院官網上的範例);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與監護人為不同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可提供有意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書;或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並提供「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 向法院聲請:
準備上述文件之後,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民眾可以選擇親自向管轄法院遞狀辦理,或是委任專業律師代辦,好處在於所有法律環節皆能由律師嚴謹把關。從聲請狀的撰擬、證據的整理與提出、法院庭期的配合,律師都能憑藉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盡力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 繳納規費
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為1,500 元。
鑑定程序費用:法院依法委請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鑑定,故應先預納鑑定程序費用,至於鑑定費用數額部分,得視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狀況而定,如因其行動不便,須請醫師到宅鑑定,此時費用較高,若可配合至指定醫療院所鑑定,則費用較低。 - 法院裁定
法院依個案判斷後,裁定是否為監護之宣告。
倘若裁定應受監護宣告,也會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選任適當之人為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如果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具備為輔助宣告之要件,可能會在徵詢當事人等之意見後,轉為裁定輔助宣告。
可以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是否已公告監護宣告裁定。
對於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 - 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準備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等到裁定確定後,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陳報財產清冊: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要在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2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並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給法院。
如果來不及,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聲請延長陳報時間。(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 條)陳報財產清冊、法院確認沒問題後,法院會寄發「已予存查」之函文,整個聲請監護宣告程序就結束了。
監護宣告聲請流程常見問題
- 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的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且監護宣告不需要經所有子女同意,只要符合聲請資格就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至於誰有擔任監護宣告監護人資格?
要當監護人的前提為監護宣告之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會從中選任適合之人為監護人。
- 監護宣告抗告
聲請人對裁定結果不服,或其他符合聲請監護宣告資格之人,認為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形,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改定監護人註1。
-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是什麼?
其實就是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統整為一張清單給法院,包括存款、車子、不動產、股票等。
- 監護宣告過戶怎麼聲請?
監護人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不動產,需要先向法院提出聲請,並說明處分不動產(例如:買賣、出租等)是為了受監護人利益的理由,例如:出賣不動產來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日常支出、醫藥費等,並附上相關支出單據等證明。
- 監護宣告時間多久?
監護宣告事件,因為需要經醫生鑑定、當事人可能提起抗告而使案件無法確定等因素,所以每個案件並不一定,但通常都是幾個月內結束。
監護宣告的優缺點
因為監護宣告是,在智力功能受損或有障礙,以及失智等情形的人,有嚴重到無法清楚理解他人想表達的意思,或是無法清楚表達自己意見的情況時,法律上為保護他們的權益而創設的制度,因此基本上,受監護人所有的行為,包括處分財產等,都需要由監護人代為,才會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監護宣告最大的好處在於監護人依法可以監督、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有效避免因受騙而輕易交付給他人,或作出不利益的處分,保障其權益。
且受監護宣告的刑事責任方面,法院會審酌行為人事發時之精神狀況、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監護宣告之裁定等,個案認定是否對違法性之辨識顯著減低等,而為免刑,或減輕其刑之判決。
監護宣告的缺點
不過對受監護宣告的人來說,生活中大小事,舉凡買東西、借錢等,單獨為之時,都是無效的,且受監護宣告之後銀行帳戶,均會交由監護人管理,因此受監護宣告人要領錢的時候,需要由監護人代為。
也正因為監護人肩負著如此重大的責任與權限,監護人由誰擔任便顯得至關重要。 畢竟,若未能妥善選任適格且盡責的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恐將面臨處理不當的風險,損及受監護人的權利。
因此可以在神智還清楚的時候,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人選,也就是「意定監護人」。且意定監護人人選只要是成年且未受監護、輔助、破產宣告,不限於家人,也可以是自己信任多年的好友、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
簽訂意定監護人契約之後,需要辦理公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之後,這份意定監護契約才會成立,並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至於受監護宣告繼承遺產部分,受監護宣告人的繼承權並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如果要協議分割遺產,或是涉及分割遺產訴訟等,也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處理,協助行使相關權利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差別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差別在於,依當事人精神障礙的程度區分,且行為能力亦有所不同。如果程度較輕微,法院會裁定為輔助宣告;程度較為嚴重,則為監護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屬於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類似7至18歲之人,需要經法院選任之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和別人借錢、訴訟行為等,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而監護宣告則是類似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類似未滿7歲之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而自己做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也就是完全不能自己簽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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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民事類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