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不給孝親費,被告遺棄罪 子女會受罰?律師:符合1條款不罰

歡迎分享本文

遺棄罪 子女

如果子女長大後沒有給父母「孝親費」,被父母告遺棄罪,子女會成立犯罪嗎?
以下律師將告訴您,什麼樣的情況會被法院認定屬於遺棄罪:

遺棄罪構成要件

刑法上,對「無自救力之人」有積極的遺棄行為註1,例如:把受重傷的人移置到不會有人經過的深山裡,就可能涉及遺棄罪。

但如果是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那麼,除了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沒有任何作為也有可能會構成遺棄罪註2,簡單來說,對有義務要好好照顧的人見死不救時,違反遺棄罪。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所以不管是將小孩丟在路邊,或是不給小孩吃東西的消極行為,都可能違反遺棄罪。

而近期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註3,義務人對無自救力人,不履行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就屬於有發生死亡危險的可能,構成有義務遺棄罪,不用再進一步判斷實際上是否有導致無自救力者死亡的高度風險存在。也就是說,父母只要不給小孩吃東西,不管這個行為是否真的會導致小孩死亡,就屬於對子女的遺棄罪

違反遺棄罪會怎樣?

從上述說明可以知道,刑法上遺棄罪分成2種:

  • 對沒有義務要照顧的人有遺棄行為註1
    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如果因為遺棄行為導致被遺棄的人死亡,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的話,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有義務要照顧的人有遺棄行為,或是不履行照顧扶養義務註2
    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導致死亡的話,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受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是公訴罪嗎?

遺棄罪章屬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只要檢察機關發現有涉及遺棄的犯罪事實,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就算事後被害人於心不忍、不想追究,法院還是可以依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依法審判。

怕被父母告遺棄罪 子女應該給孝親費?

子女成年後對年邁、不能照顧自己的父母,依民法有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子女對生活已經無法自理的父母,不理會、不照顧,也不給扶養費的話,子女可能會被判遺棄罪;相對地,子女不給健康、可以自己照顧自己的父母孝親費的行為,並不會造成父母有生存上的危險,自然也就不會成立遺棄罪。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子女長大後就是要對父母負照顧義務嗎?
法律也是符合國民法感情的,父母曾經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或自由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的罪、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等情況註6,那麼,法律也不會苛求子女仍然要對父母的生存負責,子女可以免除遺棄罪的處罰。


如果就以上內容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讓律師協助您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1:
刑法第293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2: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註4: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註5: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判決
註6:
刑法第294條之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歡迎分享本文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