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車禍處理流程中,為避免訴訟程序的冗長,希望可以趕快和對方和解?可以選擇私下和解,或是到調解委員會和解,甚至是在訴訟中、法庭上,都可以進行和解,而且和解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基本上雙方約定的內容都會是有效的。
但是和解後就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嗎?以下將針對和解期限、和解書內容,及和解後提告等相關內容說明:
車禍多久要和解?
刑事提出告訴和民事起訴2種不同訴訟程序,有不同的期限,簡單來說刑事訴訟需要在6個月內提告,民事訴訟則需要在2年內提告(更詳細的期限計算及提告流程,請參考【車禍法律】車禍提告流程?民、刑2種訴訟程序,律師圖解告訴你)。
若車禍對方不處理沒和解,也沒有提告,車禍六個月後被害人將無法透過法院向加害人討回公道、讓加害人接受刑罰,但還是可以在2年內請求醫療費、修車費民事損害賠償等。最能保障自己權益的做法,是當雙方沒有和解意願的話,最晚也要記得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2年內提出民事求償。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和解書雖然沒有法律規定內容應該要怎麼寫,但有些事項還是要寫到,避免雙方談了半天,最後卻徒勞無功。
- 標題寫上和解書:
以書面記載和解內容,並在開頭就先寫上:「和解書」字樣,一看就能了解到這是一份關於車禍和解書的契約 - 雙方的個人資料:
雙方留下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避免之後要聯絡對方找不到人,或對方未履行和解內容,告上法院也需要對方的個人資料。 - 車禍經過:
簡單明瞭的寫出車禍經過,用以特定是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和誰,發生了車禍(車損、受傷等)。
例如:「民國0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於○○市○○區○○里○○街00號前,由甲方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與乙方停放於路邊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乙方機車受損。」 - 賠償金額:
- 雙方就車子維修費、醫療費用等,協商好一定金額後,也要在和解書上寫清楚金額,並約定理賠方式(現金或匯款皆可)。
- 如果是和解當日以現金將全部金額付清,除了確認點收無誤外,記得在和解書上寫:「於0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避免事後爭執沒有收到賠償金。
- 如果是約定匯款,也要在和解書在記明匯款的帳戶及最後付款期限,例如:「甲方應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前匯款00萬元至乙方之○○銀行帳戶(銀行代號:000,帳號:0000000000)。」;或是約定分期付款,也要記得約定每月付款金額、付款日、「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這樣在對方未按時付款,而需要提告時,才可以將之後的款項一併向對方求償。
- 放棄民刑事請求權:
可以在和解書上註明:「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用以降低一方事後反悔提告的機率。但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受民事契約拘束,以及無法拿私下和解的契約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以還是有可能會在簽了和解書後提告或被告,那麼,和解書就完全沒有效力嗎?其實不然:- 刑事方面:
如果是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被告過失傷害後和解,可約定和解時告訴人一併撤回告訴。但如果是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如果雙方和解的話,雖然無法撤回告訴,但檢察署或法院會審酌雙方已和解,從輕處分或從輕量刑,相當程度酌減加害人的刑度。 - 民事方面:
- 雙方所簽訂的和解書,依照民法第 737 條,有使得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及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例如當和解書約定雙方互相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則雙方在法律上的請求權消滅;或是約定一方要給付另一方賠償金時,另一方就會在法律上取得賠償金的請求權。
- 原告在和解後若未撤回起訴,被告可以提出雙方簽立的和解書作為證據來答辯,法院會基於原告已簽立和解書拋棄權利,認定原告起訴無理由,判決原告敗訴。
- 原告在和解後若撤回起訴,可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如何請法院退還裁判費呢?請參考【實用法律】如何聲請裁判費退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狀)。
- 刑事方面:
車禍和解書注意事項
- 以書面形式做成和解書:
以白紙黑字清楚記載上述雙方的資料、事發經過,以及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口說無憑。就算有錄音檔,事後若對方不認帳告上法院,還是會需要提出錄音檔的譯文作為證據,因此建議一開始就做成書面的和解書。 - 查找法條,或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協助:
車禍事故雖然可以申請鑑定報告等,釐清肇事責任,但和解書的內容可能漏寫賠償範圍,或誤拋棄自己的相關權益註1,關乎事後是否仍需要上法院耗費時間勞力,所以事前先了解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向律師車禍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更有效率地避免衍生日後糾紛。
車禍和解書範例
車禍和解後續問題
和解後不履行怎麼辦?為了避免,你可以這麼做
- 私下和解的和解書,要經過訴訟,才能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內容。但如果經公證人公證,並在約定條款中註明:「○○○就前揭應付而未付款項,願逕受強制執行。」可以直接以和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 或是在(1)調解委員會(2)法庭上和解,「調解筆錄」的內容就具有和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履行和解內容的話,不需要再經過訴訟程序,原告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所以不論是哪一種和解方式都將重大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建議可以在和解前與律師討論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和解或提告哪個途徑較有利等事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和解完還能提告嗎?車禍和解書效力
如果對方和解後不履行和解內容、不付錢,或是事後反悔希望對方接受刑罰的話,和解後還能提告嗎?
- 經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註2 。
- 訴訟上和解,也就是在法庭上向法官聲請,或是法官依職權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當事人也不能對同一個案子、同一個當事人再行訴訟。
- 私下和解,只具有一般契約書的效力,所以可以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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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車禍處理流程全搞定,後續處理5重點一次懂!律師圖解秒懂!
‧車禍如果談不成和解,該如何提告?
‧不想提告,如何透過調解來達成車禍和解?
註1: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註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