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法律】理專詐領投資存款,不成立背信罪?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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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詐領投資存款,不成立背信罪

銀行理財專員如果涉嫌盜領客戶資金,你是否覺得會成立背信罪呢?畢竟客戶是這麼信任銀行理財專員,將自己辛苦工作的老本,都交給銀行理財專員了啊。不過答案未必是如此,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新聞摘要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檢方依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起訴。一審判周男應執行10年半。二審今天加計檢方移送併案部分,周男共盜領逾3億元,改重判12年4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42歲周男疑因長期投資炒期指虧錢,為填補投資虧損金額,藉推銷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
檢警查出,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初步估計受害者有6人,合計財損2億8357萬餘元。

《中央通訊社》新聞全文連結:台新理專涉盜客戶資金逾3億 二審重判12年4月

衍生問題:理專詐領投資存款,不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

理財專員在推銷金融商品的時候,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為什麼不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呢?

律師觀點:銀行職員的背信行為與職務無關。

    • 銀行職員背信罪的要件:違背其職務

最高法院認為[註1]: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職員背信罪之「違背其職務」的行為:需依銀行職員職務內容及範圍判斷,如果職員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且不具處分權限,就不是為銀行處理事務。像是:

    1. 周姓理專收到客戶交付空白的匯款申請書等文件後,擅自填入人頭帳戶資料的行為,是不是基於自己理財專員及財務顧問的身分所做?
    2. 或只是利用職員身分及其職務上的機會所做?其收受文件及辦理領款、轉帳匯款是不是身為財務顧問的職務?
    3. 被詐領存款的客戶當然直接受有財產上損害,但銀行本身是不是也有因為阿洪的行為造成損害?

所以如果周姓理專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的行為,是藉著推銷金融商品的職務上機會,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不是本於他作為理財專員或財務顧問的職務所為,就不是為銀行處理事務,也就不是違背職務的行為。

    •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阿洪犯背信罪部分,發回高等法院。

綜上所述,雖然周姓理專的行為已經違反銀行內部工作規則、員工行為準則等規定,銀行的財產並因為周姓理專的行為受到損害,但是因為周姓理專不是本於理財專員或財務顧問的職務,幫客戶辦理領款,所以除非周姓理專是與辦理領款、轉帳匯款職務的人共同犯罪,否則仍不能對周姓理專以銀行職員背信罪相繩,只能適用其他的罪名。

註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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