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將狗狗委託寵物美容店洗澡美容,結果聽到業者跟你說愛犬不慎被車撞,你會有什麼想法呢?與志文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個將愛犬送寵物美容,結果發生糾紛的寵物法律案例。
寵物美容糾紛案例
阿玉經營寵物美容店,某日在洗狗區為顧客之寵物犬洗澡美容時,剛好另外一位顧客小玲要把她飼養的寵物犬帶來美容,小玲進門後忽略門口處張貼的「請勿自行開門入內」警告標語,擅自開啟店內三道門,且未立即關門的情況下,導致其他顧客的2隻寵物犬,趁隙奪門而出。其中1隻吉娃娃遭路上行駛之車輛撞擊後送醫不治。
衍生問題:狗狗送洗後自行奪門而出被車撞到,業者有無法律責任?
寵物犬自行跑到馬路上,但阿玉沒有開門,也不是撞到狗狗的人,這樣阿玉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律師觀點:應視業者有無善盡營業場所管理人的責任
業者應以適當設施限制寵物活動,否則恐違反營業場所管理人責任,而有過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經營特定寵物業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
附表二提到,經營特定寵物業買賣或寄養的業者飼養寵物,應以籠架、圍攔、房舍或其他方式限制寵物活動設施,並非任由寵物在其公眾得出入場所即營業處所自由活動註1。
本案例中,縱使阿玉在寵物店已設置三道門鎖及標語,但第3道玻璃門並無門鎖,其他顧客仍可任意打開,以致未能避免其他顧客自行開啟三道門鎖,導致店內寵物不受控制,跑到屋外。阿玉不能僅因張貼標語,便免除過失責任。因此,阿玉仍然具有過失,未善盡營業場所管理人的責任。
如因業者過失導致寵物死亡,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動保處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阿玉主張一般社會上沒有辦法期待他已經張貼警告標語,顧客依然故我的自行打開門鎖進入店內的情況下,美容業者仍有辦法負起營業場所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法院認為註2,阿玉本來就知道阿玲曾多次忽略警告標語打開門鎖,應該採取其他無法開啟門鎖的方式,才能避免同樣的狀況發生,所以認為阿玉未善盡營業場所管理人責任,過失導致消費者飼養的狗被車撞到死亡,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
動物保護處得依動物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阿玉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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