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飯店取消規定可以退費嗎?常見4情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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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取消規定

新聞摘要

為了搶跨年飯店房間,新北一位賴先生早在5月就預定,日月潭水社碼頭附近的湖景雙人房,沒想到突然收到飯店來信,聲稱訂房無效被取消了,他將過程PO網爆料,也有人來留言遇到相同情況。雖然業者強調飯店還在試營運,是訂房系統廠商出包了,但南投縣府卻打臉業者「試營運」說法,強調消費者可依定型化契約,進行求償。

《東森新聞》全文連結:跨年房因「試營運」被取消 投縣府打臉:可求償!

律師受訪:遭取消訂房可歸責於飯店,飯店應賠償

王志文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對訂房被取消,飯店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表示意見:

消費者5月訂房,屬於法律上的要約,而飯店回覆訂房成功的確認信,在法律上代表承諾。

當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飯店負有履約義務,否則為買賣契約的債務不履行,那麼在消費者訂房成功後,被取消訂房,飯店應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

至於飯店稱是平台系統測試所導致,這是屬於可歸責於飯店的債務不履行,飯店不能以此主張免責。

延伸深度解說:常見飯店取消規定分享

  •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之取消: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下稱本應記載事項)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如果遇到天災、疫情等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旅客無法入住或飯店無法提供服務,業者要全額返還旅客已支付的費用。

    至於為什麼可以依本應記載事項,向業者要求退費呢?
    這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所以業者的契約條款中沒有相關規定,旅客仍然可以依本應記載事項,向業者主張權利。

  • 因「可歸責於飯店之事由」導致之取消或無法入住:
    例如:飯店超額預訂等,可歸責於飯店之事由,導致消費者無法順利入住,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依本應記載事項八、第1項:「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導致旅客無法順利入住,旅客可以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本應記載事項十三、第1項)。

  • 消費者個人因素之取消(逾免費取消期限):
    本應記載事項五、依收取定金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分別規定旅客於預定住宿前幾日通知解約,可按比例要求業者退還費用。
    例如:旅客於預定住宿日前3日通知解約,業者預收房價應全額退還。在住宿日前1~2日通知解約,業者應退還預收房價的一半

    若是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本應記載事項六、)。
    但如果業者不同意變更,並依定型化契約要求收取手續費等費用,而費用過高,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者,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主張該條款無效

  • 透過第三方訂房平台預訂之取消:
    因為第三方訂房網站平台通常為國外網站,屬於國外的公司,如果在台灣沒設立分公司,發生爭議時消費者也難以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主張權利,因此建議旅客先詳閱訂房政策、相關飯店取消規定及退費規定,再預約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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