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受訪】土地被偷過戶怎麼辦?聲請撤銷執行被駁回,因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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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土地被偷過戶怎麼辦?台中一名媳婦和丈夫開公司,因為缺錢周轉,2014年向地下錢莊的吳姓業者,借3千多萬,她無力償還,2018年和吳姓業者共謀,以公司節稅名義,騙婆婆過戶千萬房產再向銀行給吳姓業者貸款2千多萬,婆婆提告偽造文書,媳婦認罪,但聲請撤銷銀行強制執行,一審被駁回。

遭偷過戶婆婆:「第一次她載我去地政事務所,她叫我在車上等,她們去辦一辦,再叫我去簽名,我說我又不會簽名,我就不識字,她就跟我說沒關係,你慢慢簽。」
2棟房產被拍賣,銀行來三天兩頭來強制執行,婆婆指控媳婦聯合地下錢莊吳姓業者,把沙鹿兩棟別墅,一棟4層樓價值1400萬,另一棟1600萬,騙她簽字過戶向銀行貸款2120萬元。
吳姓婆婆女兒:「銀行是被害人,我們難道不是被害人嗎,銀行財團這麼大,她自己合貸不嚴謹,為什麼要把所有損失,都要我們一個普通老百姓來承擔。」

《東森新聞》全文連結:為還債!台中媳喊「公司節稅」騙婆婆過戶2棟千萬房產

律師受訪:土地被偷過戶怎麼辦?聲請撤銷強制執行,須舉證銀行非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

土地被偷過戶怎麼辦

王志文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說明吳婦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強制執行該2棟房屋,但銀行屬於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

土地法第43條註1民法第759條之1註2,保護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
吳姓貸款業者雖經判偽造文書罪,係直接妨礙吳姓婦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並非善意第三人,不受保護。

但銀行業者屬於雙方登記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依民法第759條之1推定屬於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原則上應受保護,除非吳婦能夠舉證銀行並非善意。

在本案中,吳婦主張銀行未確實徵信,一審法院認為仍舉證不足,因此判決吳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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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註2:民法第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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