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特留分計算?遺囑房屋只分1人有效?一算式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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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特留分計算、應繼分 特留分

關於繼承,常有人問志文律師:「遺產分配,我想將全部不動產分給我長子,可以嗎?」,或是「我父親遺囑沒有留任何遺產給我,這樣合法嗎?」,志文律師以下列案例,詳細解說應繼分 特留分是什麼、特留分計算方法、特留分時效,以及侵害特留分如何救濟等。

常見糾紛案例

小珠的父親去世後留有親筆遺囑:「特立遺囑如下:現有之房屋乙間,由長女小珠繼承,另所有的存款,都由妻子小雀繼承。至於長子阿明,請原諒父親沒有遺產能給你。希望你們姐弟要和睦相處,互相幫助,不要反目成仇。」。

雖然阿明原本就知道有這份遺囑,但是在父親去世後,仍以存證信函通知小珠和地政事務所抗辯,小珠未就其特留分加以計算在內,侵害其權利,表示小珠不能就房屋為單獨繼承登記。

問題:遺囑遺產分配將房屋只分給一位子女,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將房屋只分給一位子女,不分給其他繼承人,遺囑是否有效?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律師觀點: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遺囑有效

依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囑仍然有效
其他繼承人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行使扣減權,但如果沒有行使扣減權,因為遺囑分配 遺產有效,所以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就無法拿到法律規定最低可以繼承的遺產金額。

那麼,什麼是特留分?什麼是侵害特留分呢?以及,什麼又是行使扣減權呢?一切必須先從應繼分以及特留分是什麼談起。

應繼分 特留分是什麼?

應繼分是每位繼承人承的額。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繼承多少比例的遺產。

應繼分、特留分計算,及舉例

特留分是以「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後計算得出。所以要先計算應繼分,再計算特留分:

依民法規定,各繼承人依法所應得之應繼分特留分計算方法如下,為了幫助理解,並就應繼分特留分舉例,以600萬元遺產案例加以說明:

繼承順序(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應繼分計算
(第1144條規定)
特留分計算(民法第1223條規定)600萬元遺產案例,實際分配金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依子女人數+配偶,應繼分平均分配。
應繼分的1/2。
1.配偶與5名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及子女每個人的應繼分為100萬(遺產600萬*1/6)。
2.配偶應繼分為100萬,子女應繼分各為100萬,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亦即配偶與5名子女各為50萬。
父母+配偶配偶應繼分1/2,父母應繼分共1/2。
應繼分的1/2。1.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1/2,為300萬(遺產600萬*1/2);父母2人共分得應繼分1/2,共300萬(遺產600萬*1/2),各150萬(600萬*1/2)。
2.父母應繼分各為150萬,特留分則各為應繼分的1/2,亦即75萬。
兄弟姊妹+配偶配偶應繼分1/2,兄弟姊妹應繼分共1/2。
應繼分的1/3。1.配偶與5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1/2,為300萬(遺產600萬*1/2);兄弟姊妹共分得應繼分1/2,共為300萬元(遺產600萬*1/2),兄弟姊妹應繼分各為60萬(300萬*1/5)。
2.兄弟姊妹應繼分各為60萬,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1/3,亦即各為20萬。
祖父母+配偶配偶分得2/3,祖父母應繼分共1/3。
應繼分的1/3。1.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2/3,為400萬(遺產600萬*2/3);祖父母2人應繼分共1/3(遺產600萬*1/3),共200萬,祖父、母各別應繼分為100萬(200萬*1/2)。
2.祖父母應繼分各為100萬,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1/3,亦即各為33.3萬。

什麼是侵害特留分?

所謂侵害特留分,則是指在分配遺產時,沒有保留給繼承人依法至少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

以本件糾紛案例而言,總共三個繼承人,應繼分就是各1/3。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1/2,因此依照上述民法1223條規定,兩名子女的特留分為1/6(1/3*1/2),配偶的特留分為1/6(1/3*1/2)。

小珠的父親如果完全沒有在遺囑中分遺產予阿明,則違反民法第1223條,侵害阿明1/6的特留分,但是小珠父親的遺囑仍然有效。

行使扣減權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遺囑人處分遺產不可以違反特留分規定,否則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其他有領得遺產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期間限制,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應在知悉被侵害的2年內行使,如果這段期間繼承人都不知道遺囑內容履行會侵害特留分,也要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10年內行使註2

本件案例中,阿明就遭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行使扣減權註1ㄧ經阿明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去效力,阿明依法仍可繼承1/6的遺產

也就是說,父親未留遺產給阿明,阿明以存證信函向小珠為特留分的抗辯,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那麼就父親的遺產房屋和存款,都存有阿明的特留分,小珠就不能就房屋為單獨遺產登記,小雀也不行領走所有的存款。

可否先繼承不動產,再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那麼,小珠可否先移轉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再計算不動產特留分,以現金補償給阿明?

就特留分的扣減方法,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可否依價額補償現金,而免除返還現物的義務。

有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如果可以依價額補償而免除負返還現物的義務,會讓特留分權利人從遺產所有權人的地位降為債權人,對特留分權利人不利,所以應得特留分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現金價額補償之註3

在阿明這個案例中,除非阿明同意以房屋市價的6分之1(計算式:應繼分1/3 X 特留分1/2)現金價額,補償其受侵害的特留分,不然小珠應與阿明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的房屋。

但目前新近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註4為了尊重遺囑人的最終意思,遺囑內容未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應承認其效力,所以若在遺囑中載明:「日後若有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本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可自行決定以現金或不動產補償之」,可以現金補償之

特留分拋棄=拋棄繼承?

我國關於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依民法第1148條,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特留分的內容只有繼承遺產(權利),沒有債務(義務),所以拋棄特留分不等於拋棄繼承

拋棄特留分是繼承人的單獨行為,因為民法並未規定其成立要件,所以只要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要拋棄特留分,就可以拋棄特留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拋棄特留分後,就不能再主張遺囑侵害其特留分,所以應該要慎重為之。

如果需要辦理拋棄繼承,要依拋棄繼承流程辦理,避免錯過拋棄繼承辦理時效。請參考以下延伸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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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9號判決
註2: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
註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判決
註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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