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例
小珠的父親去世後留有親筆遺囑:「特立遺囑如下:現有之房屋乙間,由長女小珠繼承,另所有的存款,都由妻子小雀繼承。至於長子阿明,請原諒父親沒有遺產能給你。希望你們姐弟要和睦相處,互相幫助,不要反目成仇。」。
雖然阿明原本就知道有這份遺囑,但是在父親去世後,仍以存證信函通知小珠和地政事務所抗辯特留分,表示小珠不能就房屋為單獨繼承登記。
衍生問題:遺囑將房屋只分給一位子女,遺囑是否有效?其他繼承人仍有權利?
遺囑將房屋只分給一位子女,不分給其他繼承人,遺囑是否有效?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律師觀點: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行使扣減權
遺囑有效
依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囑仍然有效。但其他繼承人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行使扣減權。
那麼,什麼是特留分?什麼是侵害特留分呢?以及,什麼又是行使扣減權呢?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繼承多少比例的遺產。依照民法第1223條:「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什麼是侵害特留分?
所謂侵害特留分,則是指在分配遺產時,沒有保留給繼承人依法至少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
以本件糾紛案例而言,總共三個繼承人,應繼分就是各1/3。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1/2,因此依照上述民法1223條規定,兩名子女的特留分為1/6(1/3*1/2),配偶的特留分為1/6(1/3*1/2)。
小珠的父親如果完全沒有在遺囑中分遺產予阿明,則違反民法第1223條,侵害阿明1/6的特留分,但是小珠父親的遺囑仍然有效。
其他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不過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遺囑人處分遺產不可以違反特留分規定,否則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其他有領得遺產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註2。
本件案例中,阿明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行使扣減權註1。ㄧ經阿明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去效力,阿明依法仍可繼承1/6的遺產。
也就是說,父親未留遺產給阿明,阿明以存證信函向小珠為特留分的抗辯,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那麼就父親的遺產房屋和存款,都有阿明的特留分,小珠就不能就房屋為單獨遺產登記,小雀也不行領走所有的存款。
可否先繼承不動產,再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那麼,小珠可否先移轉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再用現金補償給阿明?
就特留分的扣減方法,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可否依價額補償現金,而免除返還現物的義務。
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可以依價額補償而免除負返還現物的義務,會讓特留分權利人從遺產所有權人的地位降為債權人,對特留分權利人不利,所以應得特留分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現金價額補償之註3。
在阿明這個案例中,除非阿明同意以房屋市價的6分之1(計算式:應繼分1/3 X 特留分1/2)現金價額,補償其受侵害的特留分,不然小珠應與阿明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的房屋。
但目前也有最高法院認為註4,為了尊重遺囑人的最終意思,遺囑內容未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應承認其效力,所以若在遺囑中載明:「日後若有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本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可自行決定以現金或不動產補償之」,可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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